邱金

邱金,男,漢族,1957年6月出生,1974年10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遼寧省遼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2023年7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邱金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邱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7年6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公開通報,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省公安廳單位內部保衛管理處處長。
2011年01月,任遼陽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09月,任遼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2017年11月,任遼陽市副市級幹部;
2019年07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11月4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遼陽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邱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通報

2023年5月,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陽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邱金在執法環境領域破壞經營環境問題進行通報。
2004年至2017年,邱金任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內保處處長,遼陽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多次接受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為多人在征地拆遷、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嚴重破壞營商環境。邱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2023年5月,邱金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依法雙開

2023年5月10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遼陽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邱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邱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安置復轉軍人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及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在購買住房、工程承攬方面謀取利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在調整幹警職級待遇工作中不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邱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邱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依法逮捕

2023年5月2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邱金(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邱金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3年7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遼寧省遼陽市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邱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邱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本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邱金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副總隊長、單位內部保衛管理處處長,遼陽市公安局局長、遼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