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羅陀法論

那羅陀法論,印度古代法論之一,篇幅較小,但十分重要,約成書於4—5世紀。作者託名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七仙人之一那羅陀。歸在他名下的還有一部著名的往世書。該法論序言稱,摩奴將10萬頌《摩奴法論》傳給那羅陀。後者為記憶方便,將它壓縮至1·2萬頌,成為《那羅陀法論》。事實上,今本兩書的規模皆小於前面兩個數字。但兩書屬於同一系統卻是可以肯定的。後者在司法理論上表現出很大的進步,如重視司法程式,使用了更多的專業詞語,強調書證而較少相信只憑口說的人證,等等。篇幅長約1千頌,涉及的主要問題有:債務、物品暫存、合夥經營、贈品索回、違反服務契約、工資支付、出售非法所得物品、商品交付、購物後反悔、撕毀契約、地界糾紛、夫婦問的義務、遺產繼承法規、謾罵罪、偷竊罪、極惡罪、非法賭博罪,等等。有若干條例與《摩奴法論》的教訓相反,如允許寡婦再嫁、主張未亡人有獨立撫養子女的權利、認為在公開賭場內進行的賭博屬合法娛樂、承認有持家能力的幼子有繼承權、提出男人死後其妻和未嫁女在家產分配上有份,等等。與多數法論不同之處還在於它重司法處理本身,而不重飲食禁忌、贖罪苦行和其它宗教手段。作為獨立的,具有特殊價值的律法書,反映了成書時代的民法和刑法觀念,亦為後人了解當時的政治和社會制度提供了依據。成書後,有阿娑訶耶寫過《那羅陀法論註疏》,列舉大量日常生活事例,說明它的實際套用,唯個別例證有失牽強。《註疏》後半部已佚。它通過迦利衍那跋吒流傳下來,但由於竄入了此人自己的東西而可靠性下降。該法論有一半以上的內容被中世紀和近代律法著作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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