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一般指本詞條

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機關事務管理、服務和保障的辦事機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4號),設立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廳級建制,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2016年2月,更名為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由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負責對省直部門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 職能:負責省政府機關事務的管理工作等
  • 類別:機關
  • 管理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歷史沿革,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歷史沿革

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省人民政府主管機關事務管理、服務和保障的辦事機構,早在東北解放時期,1948年10月就開始籌備成立。瀋陽解放後,為了補助東北行政委員會機關經費不足,籌備中的東北行政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先後接收並開始經營管理了24個廠礦,用生產積累資金,補助機關辦公經費的不足及生活日用品、醫藥等實物供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正式成立。1949年1月1日,東北行政委員會及所屬機構由哈爾濱遷移至瀋陽,東北行政委員會管理局正式接手政委會直屬機關的經費和物資的供給工作。初始有19個供給單位,供給人員總數有一萬多人,到年底增加到24個單位,到1950年增加到55個單位,1951年末減少到43個單位,供給人數也有13477人。
1949年11月,東北行政委員會管理局改稱東北人民政府秘書廳管理局。1950年10月,根據東北人民政府辦公廳的規定,明確管理局直屬東北人民政府辦公廳,全稱是東北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局。1953年1月,東北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撤銷。
1953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決定重新成立機關事務管理局,除負責管理東北行政委員會直屬部門的供給經費外,並負責管理中央各部駐東北大區一級的專業管理機關的行政經費、幹部訓練經費和託兒所經費。1954年6月, 中央決定撤銷大區後,東北局、東北行政委員會指示東北行政委員會管理局執行各單位的財產監交工作。9月15日,監交工作結束。1954年10月,東北機關事務管理局撤銷。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 1959年11月,遼寧省人民委員會決定成立遼寧省人民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由省人委辦公廳代管。1964年,為深入貫徹中央提出的“精兵簡政”方針,遼寧省人民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撤銷。
1968年5月,遼寧省革命委員會成立以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由省革委會辦事組的行政組負責。1973年1月,成立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心領導小組,屬於省革委會辦事組領導。主要負責省革委會大院、太原街二號大院、南五馬路大院的行政事務和職工生活管理。
1975年10月,經省委研究決定成立遼寧省革命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由省革委會辦公廳代管。1978年初,省革委會與省委分署辦公,省革委會於當年5月搬遷到和平區和平大街四段十七號(原瀋陽軍區第三接待所舊址)辦公,機關事務管理局也同時遷入。1980年1月,撤消遼寧省革命委員會,組建遼寧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辦公地點遷到皇姑區北陵大街四段一號(原東北局大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亦隨之遷入。1983年8月,遼寧省人民政府進行機構改革,明確機關事務管理局為正廳級建制。1992年,明確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副廳級編制,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2000年10月,《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規定: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政府辦公廳管理的負責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行政機構。調整的職能是:將省財政廳承擔的管理省政府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公務車輛配備、更新和報廢等職能,交給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核准。
2009年6月,《遼寧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對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職能又進行了調整和明確。調整的職能有三項: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增加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的職責;加強省政府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職責。明確了省政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負責省政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和處置工作。
2016年2月,更名為遼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由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負責對省直部門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省政府機關節約能源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省政府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政府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省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省政府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
(三)負責省政府機關及直屬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報廢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負責省政府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有關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
(五)負責制定省政府機關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省政府機關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擬訂省直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省政府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
(七)擬訂省級領導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定範圍的省級領導、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
(八)負責省直機關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直機關節約能源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九)負責省政府機關各集中辦公區的後勤服務和後勤行政管理;指導和協調集中辦公區各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安全保衛、消防、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畫生育、愛國衛生、環境綜合整治等社會事務工作。
(十)承辦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鑑管理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督察督辦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起草機關事務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報廢管理等工作。
(二)財務審計處。
負責制定局機關財務管理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政府領導、省政府辦公廳、省直機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及局機關財務、經費和會計管理工作;負責駐外辦事處、政府採購中心等二級預算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預(決)算、審核、匯總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財務工作的督導檢查和審計工作。
(三)省直房地產管理辦公室。
承擔省直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用地管理工作;負責省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規劃、建設用地計畫的編制和統建統管工作;按規定負責省政府機關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制定省政府機關辦公用房標準及調整調劑方案;負責省政府辦公用房大、中維修項目的審批,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四)服務處。
擬訂省政府領導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部分省級領導、已退出領導崗位的省級領導和已故省級領導配偶以及省政府指定的其他領導同志的生活服務管理;負責省級領導用房的管理和修繕;管理為省政府領導同志生活服務的工作人員;負責外省來賓的接待服務工作。
(五)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處。
擬訂省政府機關後勤改革政策,承擔省政府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起草機關後勤相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加強對機關後勤服務行業改革的分類指導;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負責局建設用地規劃和基建計畫的審核工作。
(六)省政府機關保衛處。
負責省政府機關北陵和太原街2號集中辦公區、公共區域的安全保衛工作和安全防範系統的監控與管理;指導、管理各集中辦公區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武警部隊和公安部門管理駐省政府機關集中辦公區的警衛隊伍及公安幹警。
(七)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處。
擬訂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組織開展能耗監測、統計和考核評價工作;開展節能宣傳工作。
(八)行政管理一處。
負責省政府機關北陵集中辦公區的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和國有資產及辦公用房的管理;負責集中辦公區的整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集中辦公區所駐單位的精神文明、愛國衛生、環境綜合整治等社會事務工作。
(九)行政管理二處。
負責省政府機關太原街2號集中辦公區的後勤服務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辦公用房的管理維修;負責辦公區的整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集中辦公區所駐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愛國衛生、環境整治、安全保衛等社會事務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領導成員

尹國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管理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郭雲川范萬忠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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