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

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

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2013年3月2日由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舉行該課題中期成果報告。報告稱,從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的需要出發,我國已基本具備徵收遺產稅的條件,並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
  • 外文名:The tax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s to the 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n our country
  • 時間:2013年3月2日
  • 位置:北京師範大學
發布,內容,

發布

2013年3月2日,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發布《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中期成果報告。該報告認為,無論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增長方式,還是縮小貧富差距,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

內容

2013年,收入分配改革受到全社會普遍關注,各界都希望儘快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組從中外遺產稅產生歷史和發展入手,重點研究現代遺產稅制的功能和特點,剖析對現代市場經濟的影響和社會作用。
2013年3月3日上午,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委託,由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擔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舉行中期成果發布會。報告認為,無論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增長方式,還是縮小貧富差距,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成熟。
報告指出,我國改革開放中引進、借鑑了許多國外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國家高層在改革決策中往往希望了解國外的最新情況。為此,該課題進行了188個國家的信息收集和檢索,發現有114個國家在開徵遺產稅或對遺產課徵其它稅收,占比61%,O EC D國家對遺產徵稅的占比則達到91%,而且美國、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對遺產繼承的稅收調節力度。雖然遺產稅經過上百年的發展演變,在征管方法與調節力度上有所變化,但基本的目的原則並沒有改變,遺產稅作為財產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維護市場平等競爭,鼓勵後代自強自立,縮小貧富差距,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所以,對遺產徵稅國家多是當今最具效率和競爭力、科技領先的國家,其G D P總量占到全球總量的70%以上。
遺產稅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而課徵的稅收,包括對遺產總額課徵的遺產稅,以及對繼承人取得遺產收入課徵的繼承稅。遺產稅制度是市場經濟主流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財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於1598年的荷蘭。繼荷蘭之後,英國於1694年,法國於1703年,美國於1788年,義大利於1862年,日本於1905年,德國於1906年相繼開徵了遺產稅。
六大洲實行遺產稅概況一覽(2013年)
分組
國家/地區觀測數量
有實際遺產稅的國家/地區數量
有實際遺產稅的國家/地區占比%
總體
188
114
60.6
OECD國家
34
31
91.2
所屬
大洲
亞洲
47
25
53.2
歐洲
50
38
76.0
非洲
45
26
57.8
南美洲
12
10
83.3
北美洲
26
12
46.2
大洋洲
8
3
37.5
收入等級
低收入
21
7
33.3
下中等收入
42
28
66.7
上中等收入
46
32
69.6
報告最後對我國遺產稅制度提出的基本構想有:
1、我國遺產稅制度應與贈與稅同時出台。也可以考慮合併為遺產和贈與稅一個制度,這在國際上亦多有先例,而且生前和身後贈與在財產轉移上性質基本相同,還可以省卻對預先遺贈的甄別和年代規定,理論上也符合稅收公平理論,有益於納稅負擔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
2、我國遺產稅制度課徵對象應為全部遺產。即遺產中的所有動產和不動產,不給財產騰挪操作、轉移提供制度空間。同時,逐步加強社會動產與不動產的管理與登記,建立對稅務部門的信息開放網路,完善遺產稅征管的技術手段。
3、我國遺產稅制可考慮按總分稅制設計。鑒於我國是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遺產稅調節力度不宜過小,可考慮借鑑總分遺產稅制:第一次國稅課徵總遺產稅,重在調節財產差距;第二次地稅課徵繼承稅,重在起點公平。
4、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我國個人所得稅將年收入12萬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十五年收入,則500萬元為遺產稅起征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徵稅。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徵稅。
5、我國遺產稅的邊際稅率應高於所得稅。根據稅收政策向勞動所得傾斜的原則,遺產所得稅應高於勞動所得才為合理。最高邊際稅率也應高於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50%,則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應在55%至60%較為合理,國際比較也不算高。
6、遺產稅應採用累進稅率計征管理。無論總遺產稅還是分遺產稅都應實行累進稅制,遺產及其收入越多,稅率越高。由於遺產稅是一次性徵管,累進級距細一些,既不增加難度,又能更好體制稅收公平。
2013年2月5日,國務院批轉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房地產稅,並且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問題等。
課題組研究了我國遺產稅改革可能帶來的影響,立足實證分析回答了對遺產稅改革的不同聲音。報告認為,無論從社會公平政策、轉變增長方式,還是縮小貧富差距,推進遺產稅改革的時機均已成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課題研究結合我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和收入分配改革的需要,提出了我國遺產稅改革的調控重點、制度構想和政策建議。
報告指出,我國遺產稅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征額。我國個人所得稅將年收入12萬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15年收入,則500萬元為遺產稅起征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徵稅。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徵稅。
報告分析,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遺產稅收入一般可達稅收總額的1%-2%。鑒於我國此項改革是從無到有,按遺產稅收入達稅收總額的2%計算,2012年我國稅收收入超過10萬億元,此項即能收入20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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