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船政生徒出洋肄業章程

選派船政生徒出洋肄業章程是中國第一部派遣留歐學生章程。李鴻章、沈葆楨等擬訂,清光緒二年十一月(1877 年 1 月)奏準頒行。共 10條。主要內容有:奏派華、洋監督各1員,會同辦理船政學堂學生赴歐留學事務;選派製造學生14名,製造藝徒4名,交兩監督帶赴法國,學習製造,以備總監工和分廠監工之選;選派駕駛學生 12 名,交兩監督帶赴英國,學習駕駛兵船。

兩項學生,每 3個月由華、洋監督會同甄別一次,並由華監督酌量調考漢文論說;學生於閒暇時, 宜兼習史鑑等有用之書,以期明體達用;留學之期,以抵英、法都城日起, 計滿 3年為限;兩監督及學生,自出洋以迄回國,凡一切肄習功課,遊歷見聞,以及日用晉接之事,均須詳註日記,每半年送船政大臣查核,並由南、北洋大臣覆核;選派學生應由監督溯查考績,詳加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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