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幼童赴美肄業章程

選派幼童赴美肄業章程是中國第一部派遣留美學生章程。曾國藩、李鴻章擬訂,清同治十年七月(1871年9月)會奏。共12條。主要內容有:每年選送幼童 30 名至美國各校肄業,4年計120名,15年後,每年回國 30名,以20年計,約需庫平銀120萬兩,由中國自備;上海設局,經理挑選幼童派送出國等事,幼童13歲~14歲至20歲為止,需曾經讀中國書數年,其親屬情願送往美國肄業者。

赴美幼童學習 1年,如氣性頑劣,或水土不服,將來難望成就,應由駐洋委員隨時撤回;赴美幼童所肄何業,所習何書,應由駐洋委員列冊登記,4 個月考驗 1次,年終註明等第,送上海道轉報;駐洋派正副委員 2員,翻譯1員,教習 2員;幼童回國,由駐洋委員臚列各人所長,聽候派用,分別奏賞頂戴、官階、差事,不準在外洋入籍逗留,及私自先回,遽謀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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