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罪名

選擇罪名,“單一罪名”的對稱。是指包含多個犯罪行為犯罪對象的罪名。罪名的一種。以罪名是否可以選擇為標準劃分的罪名類型。選擇罪名的特點是,罪名中包含有多個犯罪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這些行為中的一個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而實施了多個或者全部犯罪行為,也僅構成一罪,而不構成數罪。如中國刑法中的製毒、販賣、運輸毒品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一個行為的,罪名即告成立。實施製造毒品行為的,構輿製造毒品罪。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構成販賣毒品罪。

選擇罪名可以統一適用,也可以根據具體的犯罪行為分解使用。如《刑法》第171條規定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實施運輸毒品行為的,構成運輸毒品罪。實施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行為的,構成製造販賣、毒品罪一個罪名,而不構成數罪。再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罪,只要行為人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三種犯罪對象中之一的,罪名即告成立。盜竊槍枝的,構成盜竊槍枝罪。盜竊彈藥的,構成盜竊彈藥罪。盜竊爆炸物的,構成盜竊爆炸物罪。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的,構成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罪一罪,而不構成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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