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旅客行李物品通關管理規定

在進境口岸不離開海關監管區或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的過境旅客,可以免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海關對其行李物品均準許過境,一般不予查驗,海關認為必要的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境旅客行李物品通關管理規定
  • 主要內容:離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
  • 驗放手續:離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
  • 簡介: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變賣辦理
主要內容,驗放手續,

主要內容

(二)在過境期限內離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應當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所帶物品,攜帶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為限,海關依照對進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規定辦理,其中屬於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三類物品,在規定範圍內的,經海關核准可予登記暫時免稅放行.過境旅客出境時必須將原物復帶出境。超出規定範圍的,除了委託經海關批准或指定的報關運輸公司代理承運,比照海關監管貨物,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將監管過境物品運交有關海關監管出境外,均不準進境。
(三)對於不準進境的物品,除經海關總署特準徵稅或者擔保放行的以外,應當自物品申報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變賣辦理。
(四)海關準予過境的物品及經海關登記暫時免稅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經海關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內。因丟失、被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復帶出境的,應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檔案,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不能提供證明檔案的.過境旅客應照章補稅。
(五)過境旅客不論其是否離開海關監管區,均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驗放手續

在過境期限內離開海關監管區的過境旅客,需填寫申報單向主管地海關申報。
過境旅客的行李物品超出旅途自用範圍的,由旅客自行委託經海關批准或指定的報關運輸公司代理承運,比照海關監管貨物,由海關予以加封並在申報單上批註,出境地海關核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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