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自由

遊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願望的自由;是公民表達強烈意願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場所行使;必須是多個公民共同行使,屬於集合性權利;單個公民的行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集會、遊行和示威。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達其意願的不同表現形式。由於這項自由權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眾多,情緒感染性強,也容易發生與政府管理部門或其他公民的對抗,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既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又要注意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凡藉此進行暴力活動,或者引起暴力衝突的集會、遊行和示威,就喪失了受法律保護的資格,並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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