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謀開戰罪

通謀開戰罪行為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所謂通謀,是指未受政府之委派或任命,而與外國或其派遣的人私自交往謀議。行為人以何種方法通謀。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使外國對於民國開戰端的不法意圖,而故意通謀外國或其派遣的人,方構成本罪,否則,行為人如欠缺這一主觀不法要素,則縱有通謀行為,也不負本罪的刑事責任。

不法意圖是否得逞,不影響本罪的既遂。既遂與未遂應以通謀行為進行的程度為區分標準,行為人具備本罪的不法意圖,開始與外國或其派遣的人通謀,若雙方謀議已成,與行為人通謀的外國或通謀國以外的他國已同意對民國開戰端的,即為本罪的既遂。反之,雖已開始通謀,但謀議尚未完成,或謀議中斷或破裂,均為本罪的未遂犯。本罪的未遂犯應予以處罰。此外,本罪的預備犯和陰謀犯,也設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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