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我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借鑑台州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9日
  • 發布單位:通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通化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由政府出資和金融機構、其他組織捐資組成,主要為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股東及個體工商戶的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本辦法所稱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三條 信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區聯動、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確保基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及出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工作領導小組,為信保基金最高決策機構,加強對信保基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第二章 基金設立與組織管理
  第五條 信保基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金融機構及其他組織自願捐資等形式為輔。
  第六條 信保基金規模。初創設立1億元,遠期視基金運行情況、地方可用財力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逐年追加擴大基金規模。
  第七條 初創設立的出資額。信保基金初創設立1億元,全部由市、區兩級政府出資,運營成熟後,再向各縣(市)推廣,並逐步吸納銀行捐資。
  第八條 基金運行的組織管理。信保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信保基金日常領導、監督和議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銀保監分局、出資各縣(市、區)分管領導兼任。主要負責制定基金的戰略規劃、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等。
  通化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運行中心(以下簡稱“信保中心”)為基金委託運行機構,受信保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和監督。堅持以為小微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促進全市小微企業發展為宗旨,負責信保基金的運行、擔保審核、風險管控、風險代償、債務追討等業務。信保中心為市委編辦登記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機構,實施法人治理和企業化管理。
  第九條 信保中心組織架構。信保中心實行信保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設信保審核委員會。信保中心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由信保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名,報信保基金領導小組通過,由信保中心履行聘任手續。
  第十條 信保中心負責信保基金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定期向信保基金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負責對申請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進行審核;進行保後跟蹤、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基金擔保業務情況;做好貸款的風險代償,並與合作金融機構共同向借款人追討。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根據基金約定的放大倍數和利率提供貸款。由信保中心擔保的貸款,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擔保(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連帶責任擔保除外),不能附加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貸款銀行監督借款人(項目)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若發現借款人(項目)有潛在風險損失的可能,銀行應及時採取一定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儘快書面告知信保中心,共同協商處理,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貸款出現風險後,信保中心可委託合作銀行負責信保基金擔保貸款的訴訟、追討等法律事務,並按協定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第十二條 信保審核委員會組成。信保審核委員會由固定委員和非固定委員組成。信保中心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固定委員;非固定委員由專家組成,信保中心建立審核委員會專家庫,每次審核以抽籤方式確定參加專家。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
  第十三條 信用保證對象。本信保基金保證對象主要為各區優質成長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股東及個體工商戶。保證對象主要由合作銀行推薦,市、區兩級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推薦。具體準入條件細則,可由信保中心予以設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信用保證貸款投向。具體信貸投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優先考慮地方政府扶持支持的行業和專項貸款。
  第十五條 申請途徑。有間接保證和直接保證。間接保證由貸款銀行協助借款人向信保中心申請基金擔保,信保中心審核同意擔保後,銀行發放貸款。直接保證由借款人向信保中心申請,信保中心審核同意後,借款人持信保中心擔保函向貸款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審核同意後發放貸款。兩種保證方法,主要以間接保證方法為主。信保中心和合作銀行分別進行保後、貸後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 擔保額度和費率。信保基金提供的信用擔保額度,單個企業最高擔保餘額不超過500萬元,小微企業股東及個體工商戶最高擔保餘額不超過300萬元,原則上小微企業股東與小微企業不得同時由信保中心承保。信保基金的綜合平均擔保費率控制在年1.5%以內。涉及保費調整的,由信保中心提出,報信保基金領導小組同意後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風險分擔。由信保中心擔保的貸款一旦出現風險,由信保中心和貸款銀行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信保中心與貸款銀行在合作協定中明確。
  第十八條 債務追討。由信保中心擔保的貸款出現風險後,債務可委託貸款銀行負責追討。
  第十九條 償額支付。信保中心在接到貸款銀行的償付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核查和內部審批手續,對於符契約定條件的,應承擔融資業務中擔保部分的代償責任(即該筆貸款未得到清償部分的本金按比例承擔部分和約定貸款期限內未得到清償部分利息〔僅限於利息,不包括罰息、複利〕按比例承擔部分)。在信保中心實際履行保證代償義務之後,貸款銀行對於該筆融資業務所實現的債權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首先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然後支付本金和約定貸款期內的利息,最後支付逾期的利息、罰息等。
  對於不符契約定條件不予代償的,信保中心應在貸款銀行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配套制度。基金運行操作規程、中心內控管理制度、基金專戶管理規定、保值增值辦法、審計制度、風險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制度分別由信保中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 按照“總額控制、市區聯動、統分結合、權責對等”的運作模式,控制基金保證額度。
  第二十二條 總額風險控制。信保中心提供的銀行信用保證額度按照不超過基金淨值的10倍放大。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單獨風險控制。捐資銀行按不超過捐資額的60倍使用基金保證額度。所有非捐資銀行信保業務在保餘額的總和按一定上限予以控制。
  第二十四條 風險控制體系統分結合、相對獨立。金融機構出現一定程度的代償後,可採取警示、暫停新增業務等措施,具體的代償風控指標及措施由信保中心根據每年實際情況報信保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領導小組同意後予以執行。應遵循逆周期的操作思路,適當擴大風險容忍度。
  第二十五條 建立信保基金風險責任追究制度。防範信保中心、銀行、借款人的道德風險。
第五章 基金的收益及補充
  第二十六條 信保基金的收益。信保基金的收入實行專戶管理,按有關規定計提未到期保證責任準備金和保證賠償準備金,並確保信保中心正常運行。基金收益主要用於基金的補充。
  第二十七條 建立長效的補充機制。信保基金視運行情況、地方可用財力和企業融資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基金的補充。
  為了調控地區和銀行之間授信擔保額的不平衡,同時防範道德風險的產生,各區政府、銀行分別在基金代償金額達到出資及捐資金額的50%時,應及時進行信保基金的補充。具體補充辦法是:各區域範圍出現代償額累計超過出資額的50%以上時,各出資縣(市、區)政府應按實際代償額補充基金。捐資銀行的授信業務出現代償額累計超過捐資額的50%以上時,捐資銀行應按實際代償額的20%補充基金。
  第二十八條 追償回損失部分(信保已代償),相應沖減該行在信保基金的代償額度。
第六章 基金的產品創新
  第二十九條 堅持市場導向。基金的創新方向應始終以銀行及企業需求為導向,以市場需求推動產品創新。
  第三十條 體現政策引導。鼓勵各部門、各縣(市、區)以各類專項資金和補貼參與信保基金的產品創新。利用信保基金的槓桿作用,提高專項資金和補貼的使用效率;利用銀行貸款,實現政策扶持的針對性和普惠性。針對政策明確要求支持的行業和產業,可設立專項擔保,提高風險容忍度,減少或取消擔保費。
  第三十一條 開展多方合作。鼓勵龍頭企業、企業服務平台和主體以捐資或共擔風險的方式,共同參與銀行與基金的產品創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9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通化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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