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兵期限
- 定義:部隊對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的新兵,作出退兵處理的限定時間
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待病情...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為45天,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為90天。退兵統計上報時間為退兵時限到期後的一個月內。第二十四條 對部隊退回的新兵,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有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徵兵辦公室協調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經部隊按有關規定複查退回的確屬不符合新兵徵集條件的人員,縣兵役機關應予接收。退兵的期限為: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到部隊批准之日止,身體不合格退兵期為四十五天,政治條件不合格退兵期為九十天。退兵後不再補換新兵。第...
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過90天。對超過期限發現的政治條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退兵後不再補換。 對作退兵處理的新兵,部隊應當做好思想穩定工作,辦妥退兵手續,並派專人送回原徵兵地省...
第三十六條 新兵在檢疫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可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九十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四十五天....
退兵的期限,按照《徵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八條 由部隊退回的新兵,一律退回到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認真進行審查,嚴格退兵程式。經複查、複審,確屬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予接收...
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待病情...
退兵應在國家《徵兵工作條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駐海島和邊遠偏僻地區交通不便或執行特殊任務的部隊,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因身體條件不合格的新兵確有困難的,退兵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天。退兵出缺的名額不再補換。第二十七條 ...
因學歷、專業問題退兵的,期限不超過60天。學歷和職業資格造假的,在首次授予士官軍銜前仍可以退回。第二十三條 作退兵處理的招收士官,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註銷其入伍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從學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十三條 退兵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決定退兵之日止,屬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四十五天;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九十天。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對退兵有爭議的,應報省徵兵辦公室裁決。經...
第二十八條 部隊在規定期限內作退兵處理的新兵,由省徵兵辦公室組織覆核。經覆核符合徵集條件的,回部隊繼續服役;不符合徵集條件的,由省徵兵辦公室予以接收。對退回的新兵,當地公安機關應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
《江蘇省徵兵工作條例》經2015年5月29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和走訪調查,審定新兵,交接、運輸新兵和接收退兵,優待和安置,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15年8月1日...
第三十八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經體格和政治複查不合格,被部隊在規定期限內退回的,由省徵兵辦公室負責接收。退兵的時限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部隊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複查,不符合退兵條件的,由部隊負責接回;符合退...
第八章 接受退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的《徵兵工作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