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克法案

迪克法案

迪克法案,又稱”民兵法案“或”1903年民兵效率法案“,因由美國參議員兼美國參議院民兵委員會主席查爾斯·W·F(Charles W.F.Dick)在第57屆國會上提出,故俗稱迪克法案。該法案針對1898年美西戰爭暴露的美軍問題,修訂了1792年的民兵法,對美國民兵的軍事管理進行改革,於1903年1月21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迪克法案
  • 外文名:the Dick Act
  • 別名:民兵法案
  • 頒布時間:1903年1月21日
歷史背景,主要內容,歷史影響,

歷史背景

美國民兵在17世紀便已經登上了歷史舞台,鑒於當時美國早年的常備軍數量較少,因此大量民兵參與當時的戰爭,並在美國獨立戰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各州均設有自己的民兵組織,在制定憲法時,關於民兵的管理問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相互妥協,最終妥協得出的結果是聯邦戰時可以徵召各州民兵,但平時的管轄權則由各州保留。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還有明確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屬於保障一個自由州的必要配置。
19世紀,美國各州和領地的民兵根據1792年民兵法運作,並由1795年民兵法擴展。1792年和1795年法案留下了州與聯邦對民兵控制的問題懸而未決。結果,聯邦政府無法始終依賴民兵進行國防。例如,在1812年戰爭期間,紐約民兵成員拒絕參加在加拿大針對英國人的行動,認為他們的責任是保衛自己的祖國。該戰爭期間,還出現了佛蒙特州州長馬丁·奇滕登 (Martin Chittenden)試圖從普拉茨堡的防禦中召回該州的民兵未果的情況,佛蒙特州民兵聲稱他們在佛蒙特州以外的地區活動是非法的,以此理由而拒絕被召回。到1898年美西戰爭之時,民兵制度的缺陷開始更大程度地顯露出來,各州民兵戰鬥力參差不齊,並不適應戰爭節奏加快、專業化加強的趨勢,還有部分州的民兵不聽從調動,這導致美國在美西戰爭中的戰鬥較為吃力。
1899年魯特接受威廉·麥金利(William McKinley)總統的任命,出任陸軍部長,其意識到陸軍此前戰爭在作戰環節表現出來的缺乏規範問題,需要改革與整編,因此開始進行針對陸軍的一系列改革。此次改革旨在使陸軍實現現代化,關於民兵的改革也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內容,由此1903年迪克法案被提出。

主要內容

面對當時民兵存在的部隊訓練和戰備水平低,組織結構、制服、裝備、領導資格和專業發展缺乏標準化等問題,魯特聯合來自俄亥俄州的眾議員查爾斯·迪克一起共同修改了沿用已久的民兵法,進而提出並使推動國會於1903年1月通過了迪克法案,取代原來的民兵法。
迪克法案消除了長期以來圍繞著“民兵”一詞造成的混亂。法案將民兵分為兩類:受聯邦和州雙重控制的建制民兵(又稱國民警衛隊)和預備民兵。前者屬於正規軍的後備力量,由聯邦政府裝備,歸各州統轄,後者在緊急狀態下對國家和州承擔軍事義務,並沒有聯邦提供經費。法案還保留了普遍義務兵役的原則,廢除了舊法中有關登記入伍和個人自備武器的規定,並將義務民兵的年齡限制在18至45歲的範圍內。
為了使這支作為正規陸軍後備隊的建制民兵具有更大的實用價值,政府免費向國民警衛隊配發武器和裝備。國會的年度撥款之前只限於購買武器和某些專用裝備,法案頒布後則可以用來購買一般軍需品。為了維持國民警衛隊的地位和聯邦的資助,國民警衛隊各部隊每年至少要進行24次操練或打靶練習,再加上不少於5天的夏季野營訓練。警衛隊各部隊還得接受正規軍官和警衛隊軍官的定期檢查。正規陸軍並將派出軍官到各州去指導警衛隊的工作。當國民警衛隊同正規陸軍進行合練時,可以領到聯邦津貼和一伙食費。國民警衛隊的軍官也有資格進利文沃思堡陸軍學校或陸軍軍事學院,在這些院校學習時,他們同樣可以領取聯邦津貼和一伙食費。另外,迪克法案規定,總統可以徵召警衛隊服役9個月而不是以往的3個月期限,而且當9個月服役期限結束時,國民警衛隊可以作為志願部隊繼續為聯邦服役。在這種情況下,被接受的國民警衛隊部隊可以有自己的軍官。

歷史影響

迪克法案成立了由聯邦政府控制的現代國民警衛隊,國民警衛隊作為美國國家主要的國防後備力量,其地位、待遇和裝備有了相當大的提高,而且也使正規陸軍在對警衛隊訓練和組織方面加強了控制。這一點在以後的兩次世界大戰中都被證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來看,其確立了國民警衛隊作為組織化的軍隊預備力量的性質,提供了更充足的聯邦資金支持,與未完成這種組織建設的傳統民兵形態形成了明確區分。國民警衛隊具有軍事預備役的性質,平時要定期進行軍訓,戰時可以徵召其志願人員去海外作戰。這樣,國民警衛隊就成了志願人員的學校,可以為戰時的擴軍提供受過訓練的人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