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行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 外文名: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保險對象,交費方式,保險權益,保險意義,

指導思想

1.從我國農村實際出發。①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與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與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職工退休生活標準來確定農村人口的保障水平;②我國人口壽命延長後,農村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勞動,增加一些收入,因此,養老保險金不是其惟一的生活來源;③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可根據自身條件,參加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作為補充;④吸取一些國家由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訓,從我國實際出發,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從總體上講,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是一個低標準的保障制度,屬於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範疇。它應與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及家庭保障與照顧相結合,共同承擔農村人口的養老任務。
2.強調堅持“自助為主、互助為輔”,採取儲備積累的基本做法。自助為主是指農民個人是保險責任的承擔主體,個人繳費標準高、積累時間長則領取標準就高;反之,領取標準就低。互助為輔是指同一年齡段內的人保者,早逝者與長壽者之間可調節互濟。採取儲備積累模式是指著眼於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積累起一筆資金,以實現平穩度過老齡高峰期的長遠目標。
3.強調“堅持農村務工、務農、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方向”。這一原則主要是為適應農村勞動力亦工亦農、離土不離鄉的基本政策和務工、務農、經商流動性大的特點。同時,在同一社會保險體制內,保險關係可隨人遷移,勞動者不會因流動而失去保障,這有利於勞動力的流動。
4.強調“在個人繳納(保險費)為主的基礎上,集體根據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村集體經濟水平不平衡的狀況,使實際操作更具靈活性。
5.對繳費標準變動的設計要適應農村經濟不穩定的特點。農民經濟條件好時可多繳費,遇到自然災害等情況,收入受影響時,可少繳或停繳。繳費標準變動後的領取標準,則最終取決於投保人的總積累。這樣,可使實際操作具有靈活性。
6.強調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以防禦風險為主,基金增值主要通過購買國家債務、存入銀行來解決。

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保險對象

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是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一般以村為單位確認(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人員等)。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幹部、職工等,可以由鄉鎮企業或事業單位確認,組織投保。交納保險年齡一般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一般為60周歲。

交費方式

由於大多數農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十分靈活,大體分為以下三種。
(1)定期交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採用這種方式。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
(2)不定期交費。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歉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
(3)一次性交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保險權益

保險對象的權益如下。
(1)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的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10年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3)保險對象從本(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
(4)投保人招工、提乾、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

保險意義

中國是個農業大國,中國的問題從根本上講是農民問題。如果沒有農村的穩定、農民的富裕和農業的現代化,也就沒有全國的穩定、全國的富裕和全國的現代化。同樣,不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不健全和不完整的。
我國有8億多農民,對農民的養老問題不解決,會對社會構成巨大的不安全隱患。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前,農民養老主要由農村集體組織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此後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打破了計畫經濟時期的生產格局,原來以集體組織為依託的社會保障體系已趨於瓦解,養老的責任又轉由家庭來承擔。但目前傳統的家庭贍養老人的功能正在弱化。主要原因如下:①由於計畫生育政策的推行,我國農村家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家庭平均人口下降,壯勞力也因此減少,使得家庭贍養老人的資源減少;②耕地逐年減少,而且分布不均,土地保障功能呈減弱趨勢,導致農民作為生存依託的資源嚴重稀缺;③生育率的下降,使得農村人口呈現老齡化趨勢;④由於城市化速度快,城鎮就業機會增多和政策逐步放寬,每年都有大量農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流向城市的人口大部分為年輕人,從而使得家庭贍養老人的希望難免落空。面對這種形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勢在必行。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政府為農民晚年生活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農民的關心。這項制度的建立,對於深化農村改革,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後顧之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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