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救急難”工作實施方案

農安縣“救急難”工作實施方案是一項政府監督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救急難”工作實施方案
  • 目標任務:明確“救急難”工作牽頭部門
  • 基本原:堅持及時救助原則
  • 救助範圍:因火災造成家庭財產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解決我縣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極端事件,根據《民政部關於開展“救急難”工作試點的通知》、《吉林省“救急難”工作試點方案》,結合實際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救急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目標任務
(一)重要意義。“救急難”工作是《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提出的新舉措,是國務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對社會救助功能的新拓展。開展“救急難”工作,讓突遇不測、因病因災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戶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時救助,幫助其度過難關,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僅是社會救助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踐行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推進“幸福農安”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具體要求。
(二)目標任務。明確“救急難”工作牽頭部門,落實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整合各部門救助資源,統籌發揮各項社會救助制度作用,建立托底性的急難救助長效機制,有效解決因各種原因導致困難家庭和人員面臨的緊迫性、臨時性困難,最大限度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極端事件,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和人格尊嚴。
二、堅持“救急難”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救助原則。以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吉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暫行辦法》、《農安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等政策法規為依據,積極開展針對特殊困難群體的急難救助和幫扶。
(二)堅持綜合救助原則。針對陷入急難困境的家庭和人員,統籌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救助政策,同時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做到科學有序、綜合救助。
(三)堅持及時救助原則。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基層幹部最了解基層的優勢,藉助新聞媒體、社會組織信息收集廣泛、及時的優勢,建立主動發現報告機制和快速回響機制,最大限度的掌握居民急難救助需求,確保困難民眾“救助有門,受助及時”。
(四)堅持陽光救助原則。縣直各救助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實事求是、力求實效、救急救難的基礎上,做到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措施有力、救助標準透明、救助程式規範、救助檔案健全,確保“救急難”工作陽光透明、公平公正。
三、確定“救急難”工作的救助範圍和方式
(一)救助範圍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凡是擁有農安縣戶口或者在農安縣居住的常住人口,均屬於“救急難”工作的救助對象。救助對象的確定,應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困難家庭和人員陷入緊急、危難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脫離困境;不具備其他社會救助項目申請條件或其他社會救助政策未能起到幫助其脫離困境。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住房、生活設施等)損失嚴重或家庭成員傷亡,依靠自身能力難以解決,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突發性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員傷亡或醫療費用支出過高,且無賠償主體、賠償主體無力賠償或賠償額度較低,依靠自身能力難以解決,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3、因家庭成員突患重大因火災造成家庭財產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過高,依靠自身能力難以解決,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4、因子女就學(本科以下學歷),依靠自身能力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5、因為其他特殊原因,導致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陷入生活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難以解決,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人員;
因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協助農安縣救助管理站按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二)救助方式
“救急難”工作應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救助方式和措施應科學、有序安排。
1、對於低保對象的急難救助,符合低保重點保障條件的,納入重點保障對象,可以同時申請臨時救助;患有重大疾病的,及時採取二次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方式給予救助;
2、對於非低保對象的急難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通過申請低保獲得救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申請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獲得救助;
3、需要給予教育、住房、就業、司法等方面救助的,由責任部門按照相應規定給予救助。
4、以上救助方式應不能解決其面臨的急難問題的,可以向有關社會組織轉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四、建立“救急難”工作的長效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工作機制。縣政府依託縣社會救助事業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依託政務大廳設立“急難救助”和“綜合服務”視窗,統一受理本轄區居民的急難救助申請。居民可以直接申請急難救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急難救助堅持基層優先救助原則,即優先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救助,力求救助需求發現在基層,問題解決在基層。具體工作按照《農安縣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二)建立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縣民政局在縣政府領導下,牽頭負責“救急難”工作,協同各部門解決困難家庭的急難救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由縣民政局負責牽頭落實;教育救助由縣教育局負責牽頭落實;住房救助由縣住建局負責牽頭落實;疾病應急救助由縣衛生計生局負責牽頭落實;救助事項需要提供司法援助的,由縣司法局負責牽頭落實;就業救助由縣人社局負責牽頭落實。縣社會救助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農安縣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落實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責任,建立健全救助制度,規範救助申請,簡化救助流程,創新救助方式,切實解決困難民眾的現實困難。
(三)建立快速回響工作機制。各相關責任部門收到“綜合服務”視窗救助辦理書面通知後,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情況緊急的,由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先行給予緊急救助,同時啟動協同辦理程式。緊急情況解除後,按規定補齊相關手續。情況重大的,就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政府。
(四)建立信息找反饋工作機制。相關責任部門或慈善等社會組織在收到“綜合服務”視窗救助事項辦理書面通知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申請人和“綜合服務”視窗反饋救助申請辦理情況。“救急難”工作實行首問負責制,相關責任部門承辦救助事項的工作人員,對該救助申請事項的反饋和辦理工作全程負責。
(五)建立社會參與工作機制。民政、衛生、教育、住建、人社、司法等部門要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救急難”工作機制和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建立信息傳送渠道,向縣慈善公益組織、志願服務、社會團體、產業協會傳送社會救助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發揮社會救助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就業扶貧等專業服務。
(六)建立主動發現報告機制。村(居)民委員會、駐村(社區)幹部、村(社區)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和轄區內的社會組織,是急難救助對象發現報告的主要力量。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注意發揮社會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願者的作用,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困難民眾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請。
五、強化“救急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能力建設。縣鄉鎮兩級救助機構要建立“急難救助”服務視窗,配備不少於2名素質高、能力強、政策熟的專職工作人員,保證“救急難”工作有序開展。縣民政局要加強業務培訓、政策培訓等工作;縣財政局要將“救急難”工作經費和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重點予以保障。
(二)加強信息共享。建立民政、衛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開發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救助信息的資源共享,為準確判斷急難類型、急難程度,為有針對性地開展“救急難”工作提供依據。
(三)加強跟蹤問責。對在“救急難”工作中不落實六項長效工作機制,對推諉扯皮、不作為、不負責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挪用資金、截留物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宣傳引導。民政、衛生、教育、住建、人社等社會救助責任部門要切實加強“救急難”工作的宣傳,不斷提高救助政策、救助項目的民眾知曉率,確保遭遇急難問題的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要及時總結“救急難”工作的典型,推廣典型經驗,不斷提高“救急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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