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最最佳化

輻射防護最最佳化

輻射防護最最佳化是指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因素之後,個人受照劑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數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水平(ALAR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輻射防護最最佳化
  • 外文名:radiation protecttion optimization
  • 起源時間:20世紀40年代
  • 要求:必須貫穿於實踐的全過程中等
  • 套用:核電保護等
  • 學科:電力學
簡述,發展,要求,程式,

簡述

輻射防護最最佳化是輻射防護體系中的一條重要基本原則。由於輻射健康效應存在隨機效應,在輻射防護中假設輻射效應是線性無閾的;儘管尚沒有證據表明,在低於天然本底輻射水平下輻射存在可察覺的危害,但也沒有充分的事實說明不存在危害。現代放射生物效應的結論是,尚沒有發現比線性無閾模式描述輻射隨機效應更好的模式,儘管已經在某些情況下存在閾值。輻射健康效應的這種性質使得在輻射防護中僅採用劑量限值和約束是不充分的,還必須遵循最最佳化的原則以提高防護水平。
與劑量限值不同,劑量限值僅僅能夠在正常情況下套用,而最最佳化可在所有情況下套用,包括正常情況、應急和可控制的現存的情況,劑量約束是最最佳化過程的上限。最最佳化涉及個人所受劑量、受照射的人數以及可能存在但不一定接受的照射(即潛在照射)。最最佳化也包括安全文化的培育、放射性廢物最小化的執行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防護最最佳化概念的基本作用是培育安全文化,使每一個對輻射照射控制負有責任的人都應處於思考狀態,他們不斷地問自己的問題“我是否已經作了能夠合理避免或減小劑量的所有事情?”很清楚,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一個需要有關各方,至少是運行管理和審管當局,合作和判斷的問題。
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的方法包括定量的和定性的方法,對於一些具體的設計問題和運行檢查計畫,通常可以主要採用定量的方法。

發展

1.概念的提出
早在20世紀40年代,當輻射隨機效應被確認後,也就自然提出了一個問題,低於確定性效應閾值不能充分避免輻射的有害作用。所以,ICRP在20世紀50年代初就提出了“盡一切努力減小各種類型電離輻射的照射到最低的可能水平”。在明確了“預防原則”後,隨後就引起了一個“正當性”的問題;即只有在存在明確的社會利益時,所受危害才是正當的。這就使得ICRP在其第1號出版物中提出了“所有劑量保持在實際可行的儘可能低,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這就是最最佳化的初型。
2.概念的形成
1966年,ICRP在其第9號出版物中對最最佳化作了較為精確的描述:“由於任何照射可能包含某些危害,委員會建議: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所有劑量保持在實際可達到的儘量低的水平,經濟和社會的考慮包括在內。”在這裡,提出了危害應與所從事活動的利益平衡,並應考慮經濟和社會因素。1973年在第22號出版物中ICRP提出了代價利益模式,其表述是:“定義這樣的點是可能的,可以說在這個點,經濟和社會因素包括在內,劑量保持在實際可達到的儘量低的水平,在選取的這一劑量上,進一步降低劑量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等於為了達到這種減小的經濟和社會代價。”在這一報告中還提出了用“合理的”代替“實際的”一詞。1983年在其第37號報告中提出了在裝置設計和運行中實際套用的代價利益的數學模式。1988年ICRP在其第55號報告中繼續套用了這些模式。但同時指出:“防護最最佳化的概念在性質上是實用的。最最佳化提出了思考問題的基本框架,投入的防護資源和達到的防護水平應實現適當的某種程度的平衡,面對其他因素和約束的背景,如何能夠達到在這種環境下的最好水平。1991年ICRP在其第60號報告中指出:“最最佳化的方法可能在一個人和另一個人之間引起相當大的不公平”。為此引入了“劑量約束”的概念,“用於在考慮最最佳化方法中限制選擇範圍的源相關的個人劑量值”。
3.概念的發展
在1993年ICRP第63號出版物“在放射應急中公眾防護的干預原則”中強調為了減小事故後果在防護行動設計中最最佳化的關鍵作用。在1998年出版的有關工作人員防護的第75號出版物中強調在工作人員防護最最佳化的實際執行中管理安排的重要性。在1997年出版的第77號出版物“放射性廢物處置的放射防護政策”中說明了最最佳化原則的判斷性質。在1999年發表的第82號出版物“在持續輻射照射情況下公眾的防護”中指出:有關防護選擇的決策過程中“可能需要考慮除了直接與放射防護相關的其他因素”,以及“應包括除放射防護專家以外的有關利益相關者的參與”。
總之,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經歷了提出、形成到發展的過程。在具體防護設計中,定量的方法是有用的。但最最佳化的不僅限於定量評價,其內涵包括安全文化、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和廢物最小化等。

要求

輻射防護最最佳化是輻射防護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工作中,提出了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的要求,其中主要是:
1、輻射防護最最佳化必須貫穿於實踐的全過程中,如核設施從選址、設計、運行到退役;
2、對制定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綱要,要定期評審,以確定是否需要予以調整;
3、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綱要應在防護安全機構設定、管理、人員培訓和資格審定,以及輻射控制措施和應急計畫等工作中加以貫徹和體現;
4、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綱要評審主要由本單位或上級防護安全部門負責;
5、各級領導及全體員工都應對輻射防護最最佳化原則有所了解,並為最最佳化綱要的實現承擔各自的責任。
6、在重要輻射防護項目決策中,應考慮利益相關方的參與。

程式

1.首先要確定防護目標,分析並確定危險的來源和各個危險的大小,明確防護重點。
2.針對各種輻射照射來源,列出控制和減少輻射照射的防護方案。
3.對各種防護方案進行定性、半定量或定量的比較,根據有關劑量限值的要求,選出最優防護方案,並確定最優防護水平,形成初步決策。
4.分析和估計初步決策所依據的資料或假設的不確定性和可變性對決策結果的影響,明確哪些因素對決策結果的影響最大,哪些因素髮生怎樣的變化時應當改變決策。
5.進行最終決策時,除必須考慮輻射防護因素外,還應考慮一些非輻射防護因素和非技術因素的影響,在綜合權衡之後,作出最終決策。
6.將最終決策付諸實施後,要認真收集各級人員對實施情況的反映、意見和建議。通過這種反饋來獲取關於最最佳化方案的有效性和如何改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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