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匠

輪班匠是明代官府手工業中服勞役的工匠。明初工匠分為: 由外地調到京師的稱“輪班” ,籍隸各行省。每三年或一、兩年到京師服役三個月,輪班更替,屬工部管轄,可免全家其他科差。派在本地服役的又有兩種: 籍隸京師的稱“住坐”,每月服役10天,屬內府內官監管理;留在本府織造、織染等局服役的稱“存留” 。匠戶世代承役,因不堪封建政府勞役的苛重,逃亡很多。明憲宗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 開始對輪班匠實行輸銀代役制度。明世宗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普遍實行“匠班銀”制,不會匠戶當班,但匠戶對封建政府的勞役義務仍舊存在。

明代官辦手工業中輪班服役的工匠。《明會典·工匠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上工以一季為滿,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後又按照工役繁簡,更定輪班匠,分作二年一輪、三年一輪和四年一輪,由各行省遣派到京師,服役期間都是三個月,屬工部管轄。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允許輪班匠可以繳銀代役,不願出銀的仍舊當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輪班匠一律改為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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