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須錢是金代雜稅。世宗大定三年 (公元1163年) ,對宋作戰,為補貼軍費,攤派軍須錢。大定十年定物力至50貫者,輸官80緡,其費可報一軍; 不足50貫者,數戶湊齊。章宗時,北攻蒙古等部,於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 重新按物力均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須錢
- 類別:金代雜稅
以河夫錢為比,每征河夫錢1貫者征軍須錢4貫。臨邊西京、北京、遼東三路每1貫河夫錢征軍須錢2貫、臨橫、全州二處兵沖之地免徵。初規定一年分三限送納,後又改為半年分三限輸納。
軍須錢是金代雜稅。世宗大定三年 (公元1163年) ,對宋作戰,為補貼軍費,攤派軍須錢。大定十年定物力至50貫者,輸官80緡,其費可報一軍; 不足50貫者,數戶湊齊。章宗時,北攻蒙古等部,於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 重新按物力均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