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車管理規則

軌道車管理規則由鐵道部《關於印發<軌道車管理規則>的通知》(鐵運[2007]22號)於2007年2月1日頒發,自2007年4月1日起實行,原發《軌道車管理規則》(鐵運〔1999〕14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軌道車管理規則
  • 頒發時間:2007年2月1日
  • 文號:鐵運[2007]22號
  • 施行時間:2007年4月1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第1條 重型軌道車(含起重軌道車、發電軌道車)和軌道平車(含起重軌道平車、收軌平車)統稱為軌道車,是用於鐵路建設、設備修理、搶險和檢查等工作的主要運輸設備。為加強軌道車管理工作,保證軌道車技術性能穩定和運用安全,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第2條 軌道車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修並重、服務生產”的方針;實施逐級負責,堅持保養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技術管理、運用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倡導集中管理,積極推行軌道車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
第3條 軌道車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健全和規範技術、運用、經濟和組織措施,對軌道車進行專業管理;根據線路技術等級和運行條件擇優選購、合理配置、正確操作、精心養護、科學檢修、安全運用、適時更新,使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通過培訓教育,提高司機素質;確保運行和作業安全,發揮運輸資源的最大效能。
第4條 實行對軌道車專業化檢修,逐步推行修、用分開的專業化運用模式。
第5條 軌道車司機是鐵路行車重要工種,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和專業技能,具備資格許可,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章

第6條 按照“專業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軌道車實行鐵道部、鐵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屬單位,下同)三級管理,各級應設有軌道車的主管部門。鐵路局應當設定或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站段根據工作需要和設備數量設定或明確相應的管理部門和專(兼)職管理人員。軌道車的行車安全納入安全監察範圍。
第7條 鐵道部軌道車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路軌道車的技術和管理的規章制度。
2.監督、檢查軌道車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和發布軌道車及安全設備的技術標準和年檢鑑定標準。
4.掌握全路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和使用情況。
5.組織交流和推廣軌道車的先進管理經驗和大修、維修技術。
6.組織全路軌道車安全大檢查工作。
7.組織或參與軌道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組織軌道車司機資格許可考試,審批發放軌道車駕駛證。
9.監督軌道車的年檢鑑定工作,審批發放年檢合格證。
10.組織實施對軌道車的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行政許可工作。
11.指導軌道車的驗收工作。
第8條 鐵路局軌道車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制定軌道車管理細則和專業負責制。
2.掌握全局管內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使用動態、安全狀況,按時向上級機關呈報有關軌道車管理的報表。
3.指導軌道車的技術管理、檢修和運用工作,檢查有關規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協調軌道車運用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4.制定軌道車三項安全設備(機車監控裝置、機車信號、無線列調,下同)的管理實施細則,掌握技術狀態和數量,並對其運用、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組織軌道車的年檢和安全運用考核工作,組織年檢合格證的申報和發放工作;定期組織軌道車的安全管理綜合檢查,並有重點地組織日常抽查。
6.制定軌道車司機出乘作業標準、呼喚應答作業標準及防止冒進、追尾、坡停、溜逸、火災和霧天行車等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
7.制定軌道車司機的年度技術業務培訓計畫,每年組織一次適應性脫產培訓;受部委託組織駕駛證的申報、發放和年鑑工作。
8.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求情況,合理配置軌道車的數量;制定軌道車的購置申請計畫和分配方案,並負責其選型、採購工作。
9.提出軌道車的大修預算建議;組織軌道車的報廢鑑定工作。
10.根據軌道車的運用周期和技術狀態做好軌道車的報廢、更新、改造等工作。負責軌道車的調撥工作。
11.參加軌道車重大機械故障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2.監督檢查軌道車的檢修、檢測及儀表、制動裝置的校驗和車軸探傷工作。
13.負責組織在本局範圍內路外單位施工、過軌運行的軌道車過軌技術狀態檢查和受部委託組織對司機資格進行年鑑工作。
14.制定局內輕型軌道車輛管理辦法。
15.對全局及路外在國鐵上的施工單位軌道車技術狀態、運行狀態及相關部門的崗位狀態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各單位加強軌道車管理,確保運用安全。
16.組織制定軌道車行車事故及故障應急預案並實施。
第9條 設備使用單位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有關設備使用、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辦法和細則,並制定崗位責任制。
2.掌握軌道車的數量、技術狀態和安全運用情況,定期檢查有關規章制度、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解決軌道車在運用中存在的問題,並做好統計、分析工作,按時填報有關報表。
3.按有關規定建立設備台賬、《軌道車設備履歷簿》(附屬檔案1)和保管技術檔案,設備調撥時,《軌道車設備履歷簿》和技術檔案須隨車轉移至接收單位。
4.每季度應對軌道車的技術狀態、檢修和安全運用工作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在軌道車年鑑前,應對照《重型軌道車完好標準》(附屬檔案2)和《軌道平車完好標準》(附屬檔案3)對軌道車技術狀態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軌道車年鑑達標。
5.編制提報軌道車更新改造和大修預算建議。
6.負責軌道車三項安全設備質量及運用管理工作。
7.負責督促檢查軌道車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解決技術上的疑難問題,組織實施小修、項修工作。
8.提報軌道車報廢申請。
9.負責軌道車司機的報考、晉升申請和軌道車駕駛證的年鑑提報工作。
10.負責軌道車的運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業標準及行車安全措施,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加強檢查監督,保證認真執行。組織參加年鑑工作和年鑑前對軌道車的技術狀態考評工作,並負責軌道車年檢合格證的申報工作。
11.督促檢查軌道車工班日常的技術業務學習,定期對司機進行技術業務、行車規章以及轉型駕駛的培訓和考核,組織軌道車司機使用復軌器對軌道車起復救援演練。
12.負責軌道車機械故障、一般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呈報有關報告。
第10條 鐵路局主管部門應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組織對管內軌道車的運用進行檢查和評定工作,其內容有:
1.按《重型軌道車年檢鑑定表》(附屬檔案4)、《軌道平車年檢鑑定表》(附屬檔案5),對軌道車技術狀態進行鑑定(年鑑)。對年鑑合格的軌道車,填《軌道車年檢合格證申報表》(附屬檔案6),向鐵道部申報並發放《軌道車年檢合格證》(附屬檔案7)。對未經年鑑和年鑑不合格的軌道車,停止其使用。年鑑檢查應配備所需的儀器、儀表、工具及量具。
2.受部委託對軌道車司機進行年鑑。對年鑑合格者,在其駕駛證審驗記錄欄內加蓋鐵道部的年鑑合格章(附屬檔案8),填《軌道車司機統計表》(附屬檔案9),報鐵道部備案。對未參加年鑑和年鑑不合格者,禁止其駕駛軌道車。
3.對軌道車使用單位的管理、檢修和安全運用工作進行評定,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4.按有關規定檢查和考核三項安全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完好率。
第11條 軌道車司機年鑑的主要內容:
1.審查司機安全行車和健康情況;
2.考核技術業務理論水平和實作能力:
⑴《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行車安全及施工作業的規章制度;
⑵ 軌道車的構造、性能等知識;
⑶ 機械故障排除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4) 三項安全設備的使用和常見故障處理。
第12條 使用單位應制定三項安全設備的語音、數據記錄的轉儲、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並保證落實。對其轉儲的數據、錄音須保留半年。發生非正常情況應及時進行轉儲、分析,為事故分析提供依據,其轉儲數據和錄音須保留一年。
定期用發碼器對機車監控裝置檢測確保狀態良好,並在《軌道車工作日誌》(附屬檔案10)上做好記錄。
第13條 軌道車設正、副司機崗位;正、副司機必須取得鐵道部頒發的E類《機車駕駛證》並經使用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起重軌道車的起重機、起重軌道平車、收軌平車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持特殊工種操作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14條 軌道車司機值乘執行包乘、包檢、包保養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軌道車時,做到定人、定車,出乘時,司機和副司機必須到齊,共同乘務;包檢是指司機和副司機出乘前及定期檢查車輛技術狀態,並及時提出修程建議;包保養指司機和副司機必須負責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走合期保養和換季保養等工作。
第15條 重型軌道車按《重型軌道車報廢條件》(附屬檔案11)或《軌道平車報廢條件》(附屬檔案12)實施報廢更新。
第16條 新購軌道車必須選購具有型號合格證和生產許可證或進口認可證並經鐵道部工務機械驗收室驗收合格的產品。
第17條 軌道車應進行編號(管理編號)、登記並噴塗軌道車標誌和構造速度(附屬檔案13)。
重型軌道車的標誌應噴塗在兩端司機駕駛位置外側車體的正下方,構造速度噴塗在軌道車車體中間位置的正下方。
軌道平車的標誌應噴塗在側面左端車體上,構造速度噴塗在側面右端車體上。
第18條 重型軌道車編號為“XXxxxx”,軌道平車編號為“PXXxxxx”,前兩位(XX)為鐵路局代碼,後四位編號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第19條 新購的軌道車,憑部工務機械車驗收室出具的《產品驗收合格證》,並由鐵路局編號後,向鐵道部申請辦理《年檢合格證》。
第20條 在正線上運行的重型軌道車必須安裝經鐵道部產品認證或取得《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證書》的三項安全設備,未安裝三項安全設備或三項安全設備狀態不良的軌道車禁止使用。
第21條 上線運行的軌道車應隨車攜帶以下資料:
1.有關行車及安全規章;
2.軌道車工作日誌;
3. 軌道車技術說明書;
4. 軌道車備品明細表(附屬檔案14);
5. 軌道車輛探傷合格證;
6. 軌道車年檢合格證;
7. 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
8. 運行區段列車(客、貨)時刻表
9. 三項安全設備技術說明書。
第22條 軌道車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負責軌道車安全運用的檢查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有權及時制止。

第三章

第23條 軌道車上線運行按列車辦理。
第24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按規定提報軌道車運輸計畫,行車部門(調度)編制軌道車運行計畫,納入調度員的行車日班計畫中,車站值班員必須按章辦理接發車手續,嚴禁簡化程式。
第25條 軌道車司機必須嚴格按《軌道車安全操作規程》(TB/T2694)操作軌道車。軌道車出乘時,正、副司機的駕駛證、軌道車年檢合格證、軌道車輛車軸探傷合格證及制動部件檢驗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
第26條 軌道車司機應嚴格執行出乘作業標準,包括出退勤、出入庫作業、車站發車、途中運行、中間站停車與調車、區間作業、施工作業等內容,各軌道車使用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具體要求。
第27條 軌道車司機出乘前必須抄收運行區段行車揭示或調度命令。途中折返、繼行或臨時變更運行區間、作業種別時,調度命令應傳達到軌道車司機。
第28條 車站助理值班員要檢查軌道車司機的《駕駛證》和《軌道車年檢合格證》是否齊全、有效,不齊全或無效不得放行軌道車。
第29條 出乘的軌道車必須配齊通訊信號設備、安全防護用品、主要工具和備件等備品,有關備品必須按期鑑定,保證正常使用。
第30條 司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按規定進行制動試驗。
2. 動車前,經司機確認由副司機撤除止輪器,將止輪器放到指定位置並關好車門。
3.發動機起動後,開啟三項安全設備並進行自檢,確認三項安全設備技術狀態良好。
4.動車前,司機和副司機必須對行車憑證、各種行車信號及線路開通情況共同確認覆核,執行要道還道制度。
5.運行中精力集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機車監控裝置所設定的運行速度駕駛。嚴格執行《車機聯控標準》(TB/T3059)。“徹底 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注意觀察各儀表及制動系統和發動機、傳動、走行部等運行狀態。
6.中間站停車超過5分鐘,副司機應下車重點檢查走行裝置、制動系統狀態和軸箱溫度,並觀察各部有無漏油、漏水、漏風情況。
7.現場施工作業時,要認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加強 望,時刻注意作業人員的安全。
軌道車運行期間(包括停車),司機和副司機不得擅自離崗。
8.在車站調車作業、轉線、連掛車輛時,必須按列車調車作業辦理。嚴格遵守下列速度規定:在空線上牽引運行時,不得超過40km/h;推進運行時,不得超過30km/h;調動有乘坐人員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超限貨物的車輛時,不超過15km/h;接近被連掛的車輛時,執行十、五、三車限制速度,距被掛車2米前一度停車;遇有天氣不良等情況,應再降低速度;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米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於10m時,副司機須下車指揮,嚴格控制速度。
第31條 軌道車由車站進入專用線時,應執行一度停車確認制度,信號不清不準動車並嚴格遵守專用線限制速度。需要停車時,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停穩後,按規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條 司機和副司機在停車熄火併按規定設好防護後,按《軌道車保養檢修項目》(附屬檔案15)檢查和保養車輛。對不能處理的故障要及時上報,做到故障不過夜、不隔班。
第33條 《軌道車工作日誌》是記錄軌道車運用、檢修、調度命令等情況的原始記錄簿,是分析行車事故、設備故障,進行軌道車修理的重要依據。填寫《軌道車工作日誌》必須真實準確齊全,《軌道車工作日誌》存檔時間為五年。
第34條 重型軌道車的牽引重量、軌道平車的載重及集重應按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執行,偏載限度執行鐵路貨車裝載的有關規定。駕駛軌道車運行最高速度不能超過線路允許最高速度、車輛構造速度、調車規定速度、側向通過道岔的最高允許速度以及機車監控裝置所設定的運行速度,並嚴格執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列車運行的有關規定。嚴禁超載、偏載和超速。
第35條 軌道車連掛推行時(要先試拉),速度不得超過30km/h,嚴禁跨越區間推行。在封鎖區間或“天窗”時間內,因施工作業需要推行時,須指定人員用無線對講機及手持信號位於推行車輛運行前端引導,按規定速度運行,引導人員要注意運行前方、鄰線情況及人身安全,隨時與司機聯絡,以便及時停車。
第36條 持軌道車學習駕駛證的司機(學習司機)必須在安全駕駛五年或十萬公里以上的軌道車司機指導下方準操縱軌道車。下列情況禁止學習司機駕駛軌道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夜間行車,搶險運輸,人員運輸,站場轉線,複線逆行及在封鎖施工區間內運行。
第37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應鋪設軌道車專用線,並設定配有檢查坑、保暖設施的車庫。檢查坑的長度不小於16米,以利於保養檢修作業。
第38條 軌道車司機要熟悉三項安全設備的基本結構、技術性能和工作原理,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程式操作。

第四章

第39條 軌道車司機應及時掌握和反映行車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主管人員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40條 軌道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發動機無力或有異響;
2.傳動部分不良、有異響、保全裝置失效,液力傳動系統壓力異常;
3.車軸有裂紋、車軸軸箱溫升超過規定或有異響等現象;
4.車輪有裂痕、碾堆、踏面剝離、掉塊、擦傷超限(限度按貨車車輛有關規定),重型軌道車車輪輪輞厚度不足23mm,或輪緣厚度不足23mm;
5.輪對內側距離超過1353mm±3mm容許限度,輪軸發生相對位移;
6.車架任何部件有橫裂紋、彎曲,影響行車安全;
7.制動或基礎制動保全裝置不良;
8.前後照明或風笛失效;
9.自動車鉤三態作用不良,車鉤座、舌、銷磨損超限;
10.螺栓鬆動、銷子脫落、機件彎曲、裂紋或其它缺陷;
11.三項安全設備故障及安全防護備品不齊全或失效。
第41條 用於接送施工人員的軌道平車,必須上好端板、側板並增設防護欄桿。運行時,應由車間主任、工長指定的專人負責安全,搭乘人員不得站立或坐在側板、端板上,身體各部分不得超出車體以外或倚靠防護欄桿,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第42條 重型軌道車乘坐非乘務人員時,為保證軌道車司機的瞭 望視線良好、操作正確,乘坐人員必須聽從司機的指揮,不準喧譁打鬧,非操縱端嚴禁其他人員入座。搭乘人員上、下車完畢後,軌道車方可運行。
第43條 運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時,司機與押運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險性質,嚴格執行運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安全規定。
第44條 裝卸材料時,司機及押運負責人應掌握以下事項:
1.按規定載重和集重有關規定和要求裝載;
2.裝載貨物應穩固,不得偏載,不準超限;
3.卸車時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線或鄰線界限,時速大於200公里的兩線間不得堆放料具,大件物料嚴禁在運行中裝卸;
4.跨裝長大物件,應使用貨物轉向架;
5.裝載鋼軌、枕木等貨物,必須按規定捆綁牢固;
6.鄰線來車時,禁止裝卸作業。
第45條 軌道車連掛時,制動型式必須相同。連掛工作由副司機負責指揮,連掛完畢後,必須進行全列制動試驗,確認制動性能良好,方可行駛。編組(編組數量由路局自定)運行時,應將功率大或重載車編在前端,前端第一位軌道車為本務機,各車司機間應加強聯繫。
第46條 運行中,司機要密切注意地面信號的變化,當地面信號和機車信號不一致時,必須以地面信號為準。
第47條 停留超過20分鐘的軌道車開車前,司機必須進行制動試驗,列車管壓應不低於500kpa;行駛在長大下坡道時,應適時使用制動機,防止超速及放颺,並不得熄滅發動機或採用空檔溜放。
第48條 運行中,本務機嚴禁關閉監控裝置。當監控裝置發生故障無法恢復時,司機應按《技規》、《行規》的要求及時向車站和列車調度員報告,同時在《軌道車工作日誌》上做好記錄,方可關閉有故障的設備。根據實際情況(用車載電台與前方站保持聯繫)掌握運行速度,維持運行至前方站停車修理,性能恢復後,方可繼續運行。
第49條 運行中,當發現制動、走行及與安全有關的總成、部件有異常時,司機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及時通知兩端車站,並迅速檢查排除。
第50條 在站內或專用線停車待備時,必須採取保壓制動。發動機熄火等待時,要同時上好手制動,司機不允許離車。
第51條 在轉站、專用線停運及過夜時,必須採取防溜措施,擰好手制動機,雙止輪器雙向止輪,止輪器要安好壓實,加鎖防盜,並在車組前後兩端以雙面紅色信號燈光防護。車上應有司機留守,其餘人員應到就近行車公寓食宿或休息,並通知段調度。停站過夜在6小時內無緊急情況不得轉線作業。
第52條 由於機械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或由於其它原因在區間被迫停車時,司機應立即排除,爭取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發生事故,司機應立即採取防溜措施,保壓制動,擰好手制動機,兩端用止輪器止輪制動。司機應迅速做好如下防護和故障處理工作:
1.鳴示一長三短聲的報警信號,並利用無線列調及時通知車站值班員、列車調度員及後續列車,講明情況;
2.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設好防護,影響鄰線行車時,應立即進行防護;
3.採取緊急措施,組織搶修或起復,儘快開通線路,需要救援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值班員。請求救援後,不得繼續動車。
第53條 電氣化線路上使用軌道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攀登軌道車車棚頂,不得用水管沖洗車輛;
2.任何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體與接觸網設備的帶電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離;
3.進行裝卸鋼軌、軌枕等材料時,只許平移,不得高抬翻轉,嚴禁豎立,並應注意避開接觸網立桿及接線;所用工具不得高舉;不得用竹桿等物做測量貨物裝卸高度等接近接觸網的作業;特殊情況下,作業人員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觸網不足2米作業時,接觸網必須停電,具體辦法應執行《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54條 起重軌道車裝卸作業時,必須指派有實踐經驗的施工負責人做現場指揮,指定專人防護。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1.吊裝前,檢查吊具是否完好,確認被吊物重量,嚴禁超載、偏載作業。
2.捆綁掛鈎必須牢固,位置正確,輕起輕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應暫停起吊,檢查捆綁情況確認穩妥後方可繼續起吊。落下時對位輕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動時應高出地面物體0.5米以上。
4.高層摘掛,應使用長桿挑鉤,如須登高作業,應確認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鋼軌等長大物品在起吊前應掛上方向繩,防止吊物在空中轉動。
6.起吊後,人不得進入被吊物體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著物。
7.司索時,手必須放在吊繩與吊裝物的外側,防止起吊後擠傷。
8.嚴禁起吊、轉動同時進行。
第55條 軌道車內因生產、生活用火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車內取暖時,選用電加熱取暖器、空調機或有安全裝置的低壓取暖爐,各種爐具應固定牢固。
第56條 應做好軌道車防火工作。嚴禁使用明火預熱發動機、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時用油棉絲布擦拭發動機。車內必須配備滅火器具,滅火器具的放置應便於摘取。使用配屬單位應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滅火器具進行定期檢查,保證作用有效。

第五章

第57條 軌道車實行以檢查保養為基礎,項目修理和計畫性修理相結合的檢修制度。檢修工作應嚴格執行保養規程、修理規範和檢修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58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的設備主管人員,應安排好保養和檢修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59條 軌道車的保養包括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等項目:
1、日常保養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後,由司機按規定項目進行以清潔、緊固、調整、潤滑為主要內容的預防性日常檢查工作,以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2、定期保養是按規定的間隔時間,由檢修車間按規定項目進行以全面檢查、調整、緊固、潤滑和排除不正常狀態為主要內容的定期檢查工作。重型軌道車定期保養周期為2000~3000km(功率小於220kw的為2000—2500km或一個季度;功率大於220kw的為2500—3000km或一個季度)。
3、對新制或大修後的重型軌道車,須進行走合期保養;季節溫度變化時,還須進行換季保養,以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條 軌道車每行駛8000~10000km或行駛滿一年,按《軌道車輛車軸探傷方法 在役車軸超音波探傷》(TB/T2494.2)對車軸進行探傷檢查,合格的填發《軌道車輛探傷合格證》。
第61條 重型軌道車修理分為小修、項修、大修三種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車輛不能上線運行。
1、小修是對發動機、走行及制動系統等部件的維護性修理和更換工作。
小修周期為8000~10000km或半年。
2、項修是根據重型軌道車的實際技術狀態,有針對性地對某些總成進行修理和更換工作。
3、大修是對全部總成徹底修理和更換必要部件的恢復整車性能的修理工作。
大修周期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條 軌道平車修理分為小修和大修二種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車輛不能上線運行。
1、小修是對走行及制動系統等部件進行維護性修理和更換工作,小修周期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對全部總成進行徹底修理和更換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條 軌道車上安裝的起重機等各種工作機構的修理應與軌道車修程一併安排。
第64條 軌道車的小修和項修應在設備相對集中、具備修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檢修單位需具備軌道車的檢修、檢測及儀表、制動裝置的校驗和車軸探傷能力,確保軌道車技術狀態良好。
三項安全設備的檢測、檢修按部、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65條 軌道車大修工作必須由經鐵道部行政許可取得《維修合格證》的工廠組織實施。送修單位與承修單位必須簽訂契約,明確修理項目和標準,送修雙方要有入廠交接記錄。《軌道車設備履歷簿》隨車入廠,供修理時參考。
第66條 軌道車大修完畢後,承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門和設備配屬單位。經鐵道部工務機械車驗收室按照有關標準和驗收程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產品出具驗收證明。未經驗收合格,不準上道運行。
第67條 軌道車各種儀表、制動部件的校驗,要由具有資質認可的單位承擔,校驗周期按軌道車年檢鑑定表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68條 鐵路局、使用單位應根據本規則和其它有關規定製訂輕型軌道車管理辦法、運行細則及編號登記方法,以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69條 輕型軌道車原則上只準在封鎖施工作業時的白天使用,不按列車運行辦理;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天氣時,為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方準使用,此時,需按列車運行辦理。
第70條 使用輕型軌道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駐站聯絡員、使用負責人和能保證隨時將輕型軌道車撤出線路的足夠數量的隨車人員;
2、司機必須持有由鐵路局考試合格並核發的駕駛證;
3、應配備本規則所規定的有關備品;
4、牽引平車的連掛桿應使用自鎖插銷;
5、車輪必須有絕緣裝置,且性能良好;
6、制動裝置必須性能良好;
7、整體式車輪輪輞厚度大於16mm;
8、輪緣厚度大於23mm,鋼板軋制車輪踏面或輪緣鋼板厚度大於5mm;
9、輕型軌道車連掛的載人平車,必須安裝欄桿或扶手。
10、在保養修理周期內(定期保養周期為600km;小修周期為3000km;大修周期為18000km)。
第71條 輕型軌道車運行時,套用展開的紅色信號旗進行防護;在複線區段,如遇鄰線來車,暫將紅旗卷收,列車通過後再行顯示;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天氣按列車運行時,按相關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第72條 輕型軌道平車必須備有拆裝式安全欄桿或扶手。運行前,使用負責人應檢查欄桿或扶手必須穩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員意外傷亡。
第73條 輕型軌道車只準牽引,不準推進運行,並不得與其它軌道車連掛。輕型軌道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5km/h,通過道岔速度不得超過15km/h。
第74條 使用輕型軌道車必須取得車站值班員對使用時間的承認,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附屬檔案16),辦理簽認手續。
輕型軌道車使用完畢並撤出線路後,使用負責人應及時以無線電話通知駐站聯絡員,由駐站聯絡員告知車站值班員。
輕型軌道車從區間返回後,由使用負責人通知駐站聯絡員,由駐站聯絡員向車站值班員辦理簽認手續。
第75條 在承認的輕型軌道車使用時間內,車站值班員不得向該區間(線路)放行列車,輕型軌道車使用負責人必須在使用時間內將其撤出線路。
第76條  輕型軌道車撤出線路後,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畢應存放於固定地點並加鎖。
第77條  輕型軌道車上線運行的其它有關事項,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第78條 鐵路局以外(簡稱:路外)擁有軌道車的單位應遵照執行本規則並參照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業務上接受鐵路局軌道車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79條 參加由鐵路局管理的鐵路施工,路處施工單位與鐵路管理部門簽定的施工安全協定應有對軌道車技術狀態要求的條款,軌道車技術狀態應符合《附屬檔案2》和《附屬檔案3》的標準。
第80條 施工前的軌道車技術狀態由當捷運路局軌道車主管部門按《附屬檔案4》和《附屬檔案5》組織檢查,檢查合格的軌道車出具準予在本局施工運行的證明。施工期超過一年的,參加當捷運路局的軌道車年鑑。
第81條 軌道車司機年度培訓、考核、年鑑等按屬地原則,簽訂協定委託單位所在鐵路局實行統一實施。
第82條 過軌運行前應到鐵路局車輛部門辦理過軌技術檢查。過軌技術檢查其內容、程式及標準按鐵道部運輸局《自輪運轉特種設備過軌技術檢查管理辦法》(運裝貨車[2004]103號文)和《重型軌道車過軌檢查技術標準》(運基設備[2004]122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83條 軌道車使用單位持過軌技術檢查合格證與鐵路局軌道車主管部門聯繫,辦理三項安全設備檢查和帶道司機的有關手續,向鐵路局調度所提出過軌運行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過軌運行。
第84條 軌道車編號辦法由其主管部門制定,並報部、單位所在捷運路局備案。

第八章

第85條 其它有關事項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工務安全規則》等有關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86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87條 本規則自2007年4月1日起實行,鐵道部原發《軌道車管理規則》(鐵運〔1999〕1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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