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丁錢

身丁錢

人口稅。封建時代政府向成年男子徵收的一種賦稅。此制自漢始,歷代相沿稱名各異,賦額不一。宋沿之,稱身丁錢或丁錢。宋代為賦稅名。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六十為老。人戶每歲按丁輸納錢米或絹,總稱身丁錢。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徵收,不分主戶﹑客戶,均須負擔。其中多數為五代割據政權在兩稅之外所創立,稅額各不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身丁錢
  • 拼音:shēn dīng qián
  • 注音: ㄕㄣ ㄉㄧㄥ ㄑㄧㄢˊ
  • 條目:身丁錢(身丁錢)
引證,延伸閱讀,

引證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財賦二·身丁錢》:“身丁錢者,東南淮、浙、 湖、廣 等路皆有之。自馬氏據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陽軍 茶陵縣民丁錢絹米麥。”
宋陸游 《豐年行》:“縣前歸來傳好語,黃紙續放身丁錢。”
范文瀾,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篇第一章第一節:“﹝宋 朝﹞二十至六十的男子,都要交納身丁錢(或米、絹)。”

延伸閱讀

大中祥符四年(1011)﹐兩浙﹑福建﹑荊湖﹑廣南六路諸州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零四百貫﹐詔悉除之。福州原有夏稅及身丁錢共兩萬九千七百四十四貫﹐經此蠲放﹐只是留下夏稅七千零六十九貫﹐身丁錢超過夏稅三倍以上。但如廣南東﹑西路多征丁米﹐福建路漳﹑泉州﹑興化軍(今福建莆田)丁錢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納﹔如兩浙路身丁錢雖曾放免﹐而丁鹽錢繼續保留﹐幾經演變﹐又徑稱身丁錢﹔如湖北路,在宋金戰火之餘﹐竟有以丁定田稅的。故南宋一代﹐身丁錢仍極普遍。紹興十四年(1144)﹐湖南路道州(今湖南道縣)﹑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郴縣)﹑桂陽軍﹑衡州茶陵縣身丁錢絹米麥﹐盡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開禧二年(1206)以後﹐也永遠免除。廣南諸州田稅不足﹐賴身丁錢米補常賦﹐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納﹐謂之掛丁錢。其身丁錢米﹐直至南宋末﹐未見有蠲放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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