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關聯企業

跨國關聯企業指一國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另一國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被同一個跨國法人或自然人所直接或間接參與管理、控制或資本情況下,相互之間具有一定程度的隸屬、受控或其他聯屬關係的企業。

概述,意義,

概述

跨國關聯企業是指分別設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相互之間在經濟利益經營管理上具有很大相關性的一些企業。

意義

跨國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研究的意義:
隨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緊鑼密鼓的進行,正確認識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避稅問題,為完善我國國際(涉外)稅收法律體系、加強稅務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同時也有利於中國稅制與國際慣例相銜接,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要對付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客觀現實,逐步建立並完善我國轉讓定價稅制,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法律法規,使轉讓定價的立法系統化。當前,必須清理和規範稅收優惠,特別是外資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國際慣例,堅持運用正常交易原則,以轉讓定價關聯企業認定或避稅活動認定等核心內容為主線,增加法律條文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一是建立資本弱化稅制,借鑑國際慣例,通過稅收手段控制資本弱化的趨勢,在合併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作出如下規定:如果企業的自有資本率低於一定比例,其借入資本(主要是銀行貸款)應付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二是建立避稅地稅制,借鑑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對避稅地的識別標準,同時參考其公布的避稅地名單,採用列舉法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避稅地進行界定。三是完善《公司法》。把母子公司或關聯企業這一概念引入我國現行《公司法》,使更多的企業納入監控和規範範圍,促進我國對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的監管水平。
3.加強境內外稅務合作。對內,利用社會力量,強化協稅護稅制度,加大部門間協作。各級稅務機關要爭取與本地的外經貿、工商、海關、公安、勞動、銀行、外管、財政、國稅等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局(行業協會)密切配合,建立協稅護稅網,及時掌握納稅人的各項基礎信息、交易信息、納稅信息等。同時,還要爭取其他部門如稅務中介代理機構、法務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共同開展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對外,主要是爭取國際稅務合作,通過簽訂雙邊或多邊的稅收協定或專項的轉讓定價稅制合作協定,對關聯企業的稅務處理和合作事項達成一致。
4.合理設定轉讓定價反避稅機構,加大轉讓定價反避稅人才培養。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專業性強、政策性強、綜合性強、動態性強,其難度很大,人員素質要求高,需要具備國際稅收、涉外稅收、外語等多方面的素質,其管理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有一個較長的周期,需要專業的培訓和長期經驗的積累。因此一定要制定措施,合理培養和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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