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本罪是刑法新增設的罪名,是從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和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吸收改為刑法的具體規定的。1979年刑法沒有走私淫穢物品罪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走私淫穢物品罪
  • 時間:1988年1月21日
  • 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
  • 刑法:刑法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構成特徵,認定標準,處罰,法條,司法解釋,案例分析,立案標準,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淫穢物品,所謂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屬故意犯罪,而且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所謂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出賣、出租、放映或通過其他方式而獲取錢財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謂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不僅是為了自用而是意圖在社會上進行擴散。行為人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為個人使用,夾帶少量淫穢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穢物品出於故意,也不構成本罪。

構成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還要求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其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淫穢物品,所謂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1988年12月新聞出版署發布實施的《關於認定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對淫穢出版物提出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認定標準,即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七種內容之一,挑逗人們的性慾,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穢出版物: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寫或者傳授性技巧等。

認定標準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看走私的物品是否具有國家禁止的淫穢物品的性質,如果不具有這種性質不構成這一犯罪;二是看走私的淫穢物品是否出於傳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目的也不構成這一犯罪。
2.區分走私淫穢物品與其他淫穢物品犯罪的界限。區別主要在於犯罪的手段不同。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在主觀方面,走私淫穢物品罪須具有故意和牟利或傳播的目的才能構成。所以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其所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是淫穢物品,而認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因為這種故意內容不是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故意內容,故而不能認為是走私淫穢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數量又較小,只能認定為一般走私行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但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或傳播,也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
2、在客觀方面,如果行為人所走私的並非淫穢物品,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調不高,對人們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體上看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構成犯罪。
3、從數量上看,儘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數量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的數量微不足道,且從整個案情來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所謂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它與走私淫穢物品罪在犯罪對象以及主觀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等行為表現,所以兩罪有相似的地方。但兩罪所侵犯的客體有很大的差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而走私淫穢物品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客體的差異是兩罪區別的關鍵。所以,凡是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淫穢物品的;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淫穢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關檢查進人國內以後,自己出賣淫穢物品的;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的,對上述這些行為,因為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所以應認定為走私淫穢物品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15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二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上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工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90.12.28)
單位有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行政主管部門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照。
七、淫穢物品和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所得以及屬於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沒收的淫穢物品,按照國家規定銷毀。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八、本決定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淫穢物品的種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國務院《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
二、查禁淫穢物品的範圍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
三、查禁淫穢物品的上作,既要堅決、認真,又不要擴大範圍。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在查禁之列。

司法解釋

走私淫穢物品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是指除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以外的,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屬於走私淫穢物品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至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至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至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至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L,或者雖不滿最高數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屬於走私淫穢物品罪“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像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分析

走私淫穢物品罪案例分析
2008年7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黃某、俞某涉嫌走私淫穢物品及被告人郭某涉嫌販賣淫穢物品一案進行判決,四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湖南衛視、湖南經視、湖南日報、瀟湘晨報、三湘都市報等媒體進行了現場報導。
本案由長沙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省“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始終予以關注與支持。2005年7月14日,北京海關緝私局在執行郵政檢查時,發現被德國海關退回的國際郵遞快件包裹2件。經檢查鑑定,確認快件內容為淫穢色情光碟1578張及隨附淫穢裝幀封面1580張。因包裹外包裝註明寄件人為長沙××貿易公司zhapin,北京海關遂將案件線索移交長沙海關處理。
長沙海關緝私局組成特偵組對這批淫穢物品立案偵查,先後10餘次分赴廣州、深圳、福州等地偵查取證,歷時一個多月,成功抓捕以上涉案人員,並查獲淫穢光碟25箱,共24600張,查扣作案工具海獅麵包車一輛。2006年4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長沙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福建省籍)自2000年始到廣州先後經營音像製品銷售、理髮服務;被告人黃某(福建省籍)自1997年到廣州先後從事水產批發經營、為影視公司取送影片及貨運代理業;被告人郭某(廣東省籍)於2003年起在廣州務工,為其他私營影視光碟經營業主充當送貨司機。2005年初,陳某的堂姐夫即被告人俞某來廣州遇陳某,二人同謀向境外輸送光碟牟利。隨後,俞某與在德國的中國人陳×取得了聯繫。2005年5月下旬,陳×告知俞某需要500張以上淫穢光碟報價每張12元;俞某將此信息轉告陳某,並把陳×的通訊地址通報陳某。
被告人陳某得此信息後,即找郭某要求供應“黃色”光碟。郭某隨後以2.4-2.5元/張價從“黃老闆”處購進淫穢光碟1600張,並在廣州白雲區機場西路紅葉大酒店地段街頭以3.0元/張全部轉售陳某。陳某又找到被告人黃某讓黃辦理國際郵政快件出境事務。經黃某安排,這批淫穢物品交深圳××公司櫃檯聯絡員陳*。為獲取地區郵資折扣差價優惠,陳*將此1636張DVD光碟包裝填單託運至湖南省郵政速遞局,該速遞局行銷部主任陶某則自行以長沙××貿易有限公司為名義上的寄件人通訊地址,以"Zha Pin"為名義上的寄件人補填國際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EMS)寄件人欄目各項空白內容,於2005年6月2日分兩個郵包自長沙以國際特快專遞郵件郵送德國。經鑑定,這起走私出境的1636張DVD光碟中,除58張無動態聲像內容外,另1578張均充斥淫穢色情動態聲像,為淫穢物品;隨附的光碟內包裝紙1580張,亦印有色情靜態圖像。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與被告人俞某、被告人黃某規避海關監管,共同從國內通過郵政渠道將1578張淫穢光碟偷運出境至德國關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郭某為牟利將1578張淫穢光碟售賣被告人陳某,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且情節嚴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做出了如下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陳某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俞某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郭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立案標準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表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圖片五百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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