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貪官原罪

赦免貪官原罪

赦免貪官原罪是指劃定一個時間界限,在此之前的貪污受賄行為,只要當事人如實交代並將贓款如數上交,就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否則按照刑法的最高標準處理,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具體內容與操作,起因與經過,網民質疑,專家爭議,批駁“赦免貪官原罪論”,贊同“赦免貪官原罪論”,相關評論,法律解釋,

具體內容與操作

關於赦免貪官的具體操作手法,“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提出,建議對在實施“反腐敗法”之前的規定時期內退還不法收入的,不論幹部職級,不論問題大小,一律免除黨紀、政紀處分,不追究法律責任,原政治、經濟、生活待遇不變;對沒有按期退還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開除公職,並存檔備案,永不敘用;經濟上,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高額罰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標準處罰。

起因與經過

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這被外界廣泛解讀為,標誌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即將進入具體推廣、分步實施的階段。最近一段時間,部分專家、學者呼籲以“赦免貪官原罪”的政策來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確立。 一種很有代表性的意見認為,為了破除許多官員的心理牴觸又避免社會動盪,需要對官員現有腐敗問題進行“ 大赦”,以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出台。
2009年7月,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建議,“中央能否確定一個時間點,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從此不再有新的貪污受賄行為,以往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不再查辦”;甚至還提出,“為了建立長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國人民必須犧牲一次,寬恕一回。”10月23日《東方早報》上,著名評論家潘洪其提出了“‘赦免貪官原罪’與妥協”、“赦免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價”的“赦免貪官原罪論”。

網民質疑

何家弘的建議遭遇了可想而知的民意炮轟。有網友對此留言:“赦免原罪?被掠奪的公有財產就這么算了?你的建議客觀上保護了既得利益集團的非法所得,你問問工人農民會不會答應?!”

專家爭議

批駁“赦免貪官原罪論”

反腐敗研究專家邵道生:“赦免貪官原罪”是個餿主意
“赦免貪官原罪”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如果實施,就會出現一個可怕的後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沒有什麼尊嚴了,社會肯定會大亂。這是個違背民意、違背法理、違背反腐敗鬥爭規律的“餿主意”。

贊同“赦免貪官原罪論”

貪官“原罪”與一些民營企業初創期間的“原罪”頗為相似,都有著堪稱沉重的歷史原因。前些年有人提出赦免民企“原罪”,少數地方還出台了相關規定,都遭到了輿論的批評,而實際上,赦免民企“原罪”的工作各地都在“暗中”進行。與民企“原罪”一樣,對貪官“原罪”也根本做不到百分之百追究,國家即便不公開宣布赦免,最終也不得不“暗中”赦免。與其“暗中”赦免,還不如通過公開赦免換取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順利出台,這樣,國家在赦免貪官“原罪”的同時獲得了一定的“回報”,至少比不得不“暗中”赦免合算得多。
1977年,香港宣布對當年10月1日前警察的貪污行為停止追究。當時也遭到了民眾激烈的反對,但後來的事實證明,這次赦免是正確而值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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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評論

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呼籲了20年遲遲未有突破,不能不說是中國社會的一個沉重的尷尬。《南方周末》報導說,為破除一些官員的心理牴觸又避免社會動盪,有部分學者提出對官員現有腐敗問題進行赦免,以換取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出台。一名法學家甚至認為,“中國人民必須犧牲一次,寬恕一回”。這一建議在讀者和網友中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部分學者認為,赦免貪官原罪可以換來官員群體對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支持。反對者則針鋒相對地質問道:被貪官掠奪的公有財產就這么算了嗎?你問問工人農民會不會答應?
爭論雙方最關鍵的分歧在於,民眾和貪官所在的官員群體能不能達成一個妥協——民眾寬恕貪官的腐敗行為,同意赦免他們的原罪;官員同意“犧牲”自己的財產隱私權,按照法律的要求如實公開財產(其中一些貪官須將此前貪腐所得贓款如實上交,並保證今後一定廉潔從政,否則將受到空前嚴厲的懲罰)。如果民眾和官員都願意妥協,“赦免貪官原罪”以換取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出台,就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反之,只要有一方不願意妥協,這個建議就永難付諸實施。
從媒體報導和網路言論反映的輿情看,民眾中願意妥協者似乎並不多,而據一位全國人大代表的抽樣調查,97%的官員對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持反對意見。可見,至少在目前,民眾和官員就“赦免貪官原罪”及官員財產申報公示達成妥協的可能性並不大。這樣僵持下去,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遲遲不能建立,同時官員腐敗因缺乏制度的有效遏制而愈演愈烈,有可能形成“腐敗越來越嚴重—貪官越來越多—官員財產公示的阻力越來越大—腐敗越來越嚴重”的惡性循環,後果實在不堪構想。
出現目前這種誰也不能說服誰、誰也不願意做出半點讓步的僵局,與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缺少妥協精神大有關係。雷頤和馬立誠在一次學術對話中談到,中國歷史上的多次改革歸於失敗,其中有一個共同的教訓,就是改革涉及的各方都缺乏妥協精神,“喪失利益的一方不妥協,得到利益的一方也不妥協,都不讓步”,導致一再喪失改革良機,社會矛盾不斷激化,最終發生重大社會動亂乃至改朝換代。這種分析是很有見地的。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雖然也強調“和為貴”、“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極高明而道中庸”,但人們感受和實踐得更多的還是“鬥爭哲學”。而在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的視野中,妥協是解決衝突、實現和諧的一種調節機制,是現代社會政治生活必需的一種公共理性。布坎南說過,“沒有一項政治制度可以滿足所有人的願望,面對不可避免的衝突,人類只有兩種選擇,要么暴力,要么妥協。”英國政治思想家阿克頓勳爵說過,“妥協是政治的靈魂,如果不是其全部的話。”政治內在地需要妥協,改革也內在地需要妥協精神。
在社會政治改革中倡導妥協精神,首先就是要明確,改革不是一場“砸爛一個舊世界”、“一夜之間改天換地”式的革命,而是要在理性對待歷史傳統和現實秩序的基礎上,逐步改變那些阻礙社會發展的不合理因素。改革不可避免地要觸及一些人的利益,其中有些利益是合理的,但需要為改革做出讓步,有些雖然不合理,但其形成有時具有複雜的客觀原因和歷史原因——比如官員貪污受賄雖然與其個人品質有關,也與長期以來官員權力大而缺乏監督制約的制度環境有關。對於被改革觸及的利益,不宜一聲令下無條件地予以剝奪,而應該以適當的方式對利益主體進行補償或“贖買”。這樣做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換取利益主體對改革的支持。這樣,所有被改革觸及利益的群體,都既有所失而又有所得,就能避免要么“一方吃掉另一方”、要么“兩敗俱傷”以至“同歸於盡”的結果,最終找到雖不完全滿意卻大體上都能接受的改革方案。
不敢奢望,民眾與官員短期內能就“赦免貪官原罪”、出台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達成妥協,但是,如果通過對這個公共話題的討論與辨析,人們能夠多少加強一些溝通、協調的理性,逐步培養起一種協商、妥協的精神氣質,則仍不失為一件幸事。

法律解釋

中國現行憲法中只有特赦,沒有大赦,前者只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不免除刑事追訴,後者是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赦免,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歸於消滅。學者提出赦免貪官“原罪”,意思是劃定一個時間界限,在此之前的貪污受賄行為,只要當事人如實交代並將贓款如數上交,就不予追究。這個建議其實連“特赦”都夠不上,更談不上“大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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