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方與借款方的區別

貸款方與借款方的區別

貸款方與借款方的區別》是一篇講述貸款人和借款人關係的一篇金融科普文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貸款方與借款方的區別
  • 外文名: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enders and borrowers
  • 貸款人:4項權利和義務
  • 借款人:七項限制
  • 類型:金融
基本定義,貸款人,借款人,

基本定義

為您介紹什麼是貸款人與借款人?兩者有什麼樣的區別呢?貸款人是指在貸款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由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貸款人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契約約定從借款。
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契約。貸款人有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

借款人

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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