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在2009.12.23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12.23
- 實施時間:2010.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養護管理,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第五章 公路保護,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橋樑、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具有縣級行政區域內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為農村生產、生活服務,不屬於鄉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間和建制村與鄉鎮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 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建養並重、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農業、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道、村道建設和養護的具體職責,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建設、養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和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和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沿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村民的意見。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履行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程式。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標準建設;村道和工程艱巨、地質複雜的縣道、鄉道建設路段,按照本省農村公路相關技術標準建設。
第十條 縣道、鄉道建設應當履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按照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和保護環境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村道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妥善處置農村公路建設廢棄的沙、石、土,用於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壞農村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技術標準為四級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級以上的橋樑、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達不到四級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橋樑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和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應當進行招標。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工程監理達不到招標條件的,由建設單位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或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技術人員組成監理組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聘請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以外的技術人員參與農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和建設質量責任公示牌,公示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事項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由項目設計審批單位組織進行,或者由其委託的項目法人組織進行。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縣道一般按項目驗收;鄉道和村道以鄉(鎮)為單位,分批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工程檔案,工程竣(交)工後應當及時移交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里程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工作,縣道、鄉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村道在鄉(鎮)交通運輸管理站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建議性計畫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在農村公路事故多發路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誌等安保工程項目,應當納入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計畫,並逐步實施。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設計、建設,並按照規定進行驗收。
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應按照路段或區域通過招標或者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嚴重損毀危及行車安全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必要時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當地民眾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二條 根據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行道樹栽種、公路標誌設定、路基鞏固等需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縣道和鄉道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道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1米的土地納入公路用地管理範圍。
第二十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需要的挖砂、採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縣道、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和考核結果作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安排、資金安排和實施有關獎懲的依據。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實行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小修保養資金由縣級財政安排,公路管養里程或管養成本增加的,財政安排的資金相應增加。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視財力情況安排相應資金投入。
農村公路管理資金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納入財政預算。
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資金由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標準安排,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視財力情況安排相應資金投入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公路保護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不得破壞、損害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害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公路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負責村道的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有關村道保護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二)在村道及村道用地範圍內進行損壞、污染和影響村道暢通的活動;
(三)在村道兩側用地範圍和影響村道安全的區域傾倒廢棄物、進行採掘、爆破作業;
(四)在村道用地範圍內修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五)超限運輸;
(六)損壞村道附屬設施。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在村道上設定相關設施限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路違法行為發生在縣道、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在村道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村道阻斷或危及橋樑、隧道、渡口安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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