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貴州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貴州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諶貽琴
2018年1月20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
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集中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和集約利用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監督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會同同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適時調整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根據本地財力狀況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遵循先預算後支出原則,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從嚴控制和壓縮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節能管理及其他後勤保障服務,經費管理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對經批覆列入部門預算的,應當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政府各部門根據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對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按協定供貨目錄實行協定供貨採購。屬單位自行採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經濟適用原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採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機關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機關資產管理規定,按職責分類制定本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市場價格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編制本部門資產配置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審核後申報預算。
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資產賬卡和使用管理制度,科學配置、高效使用機關資產,保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六條政府各部門閒置的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或者集中管理,其中涉及跨獨立核算單位資產移交的,應報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處置(無償劃轉)事項審批。
政府各部門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評估手續,採取拍賣、協定轉讓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規範處置。處置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承擔本級辦公用房管理職責,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現有存量土地實行統一管理,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安排政府機關用地。政府機關新增用地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依照土地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相關規定,禁止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相對集中的原則,根據機關辦公用房現狀、使用需求,制定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計畫。建設項目按照相關規定許可權審批立項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制度。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禁止擅自改變其使用功能,禁止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超過核定面積或者閒置,以及因新建、調整和機關撤併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對於已經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契約到期的,應當予以收回;契約未到期的,統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租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備設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實際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辦公用房維修規劃計畫,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目的,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執行維修改造標準,禁止變相進行改建、擴建,禁止超標準裝修。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台賬、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和辦公用房管理檔案。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建立公務用車檔案,登記車輛使用情況,開展公務用車績效評價,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降低車輛運行費用。
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第二十八條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定本省除執法執勤用車以外的公務用車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審批許可權規定,根據編制數量和配備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核定、配備管理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
第三十條禁止政府各部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禁止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禁止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禁止以任何理由違反使用用途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用車,禁止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禁止將公務用車用於非公務活動。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制定本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制定服務發展改革規劃,按照社會化、市場化方向確定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推動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機關集中辦公區域的後勤事務進行集中管理,執行統一的服務標準。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後勤服務禁止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會議標準,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設施召開會議,節約會議開支。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臨時出國(境)的規定,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禁止安排與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規定配置、使用、處置機關資產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維修辦公用房的;
(三)超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或者拒交應騰退辦公用房的;
(四)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
第三十七條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服務管理以及資源節約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三)機關資產,是指由各級機關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三十九條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的其他機關和人民團體的機關(單位)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