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小汽車管理辦法

《貴州省小汽車管理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8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小汽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9]98號
  • 發布日期:1989-08-01
  • 生效日期:1989-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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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9]98號
【發布日期】1989-08-01
【生效日期】1989-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貴州省小汽車管理辦法
(1989年8月1日黔府〔1989〕98號)
為了從嚴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抑制需求膨脹,實現增收節支和清廉從政,促進我省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小汽車的定編
一、配備小汽車,原則上必須是縣級以上企業、事業單位。低於縣級的企業、事業單位,確因生產、業務工作需要,經當地政府同意或同級計委批准,也可以配備小汽車。
二、小汽車編制數量:縣級企業、事業單位配備一至二輛;地師級企業、事業單位配備三至七輛。少數單位確有實際困難,必需超過上述定編數的,報經同級計委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小汽車編制。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小汽車的定編,可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計委視具體情況確定。
三、省屬以及中央在省企業、事業單位小汽車的定編,由省計委負責審批;地、州(市)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小汽車的定編,由各地、州(市)計委負責審批。
四、省直機關小汽車的定編和管理,仍按黔府辦〔1986〕42號檔案執行,即分別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審批。
小汽車的分配計畫
五、小汽車分配計畫,根據每年國家計委和物資部分配我省的車型和數量,同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一由省計委負責編制分配方案,在徵得省財政廳、控購辦同意後,逐級下達。
六、中央各級部門直接分配在省下屬單位的小汽車,凡帶有資金和有編制的,可以納入地方計畫統籌安排。
七、分配小汽車,原則上以大、中型企業為主;行政、事業單位確屬需要,資金落實,又是在定編範圍內的,可以適當考慮解決,但車型從低不從高。
八、計畫部門在分配小汽車時,必需會同財政部門嚴格審查購車資金是否正當。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原則上不購計畫外小汽車;企業和使用自有資金事業單位,首先在計畫內購車,計畫內確實不能解決的,再考慮購計畫外小汽車。事業單位使用自有預算外資金購車,必需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企業購車,只能使用後備基金或獎勵基金,如屬更新車輛(必需是相近類型的車輛)可使用更改基金,不得占用稅款和生產發展基金。
小汽車的專控審批
九、列入專控審批的小汽車,包括新購小轎車、吉普車(不含BJ121、222吉普),16座以下的旅行車,工具車,以及用於更新、過戶、饋贈的車輛。
十、小汽車的專控審批,應堅持集體審批制度,做到審批制度化。各級控購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公開辦事,增加專控審批工作的透明度,把專控審批工作置於人民民眾監督下。
十一、凡購買小汽車的單位,必需逐級申報,省控購辦匯總進行初審,認為符合專控規定和購車條件,即列出清單,附上必要的說明,移送省控購領導小組成員協調辦公室,再提請省控購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控購領導小組成員會議,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會務工作由省控購領導小組協調辦公室負責,會後撰寫會議紀要,省控購辦憑會議紀要辦理專控手續。遇有特殊情況,不能等到召開控購領導小組會議審批時,可以靈活變通,直接報省控購領導小組組長或其委託的副組長同意,控購辦據以辦理專控手續。
十二、單位申請購車,只要有計畫部門按規定下達的小汽車編制和分配計畫(購買計畫外小汽車要有省計委發放的“準購證”),車源落實,資金正當,不負債,不欠稅,業務工作需要,符合專控有關規定,控購機關應予批准。
十三、未經控購領導小組批准、控購辦辦理有關手續,而擅自購車的,都是違紀行為,銀行不得付款,供貨單位不得供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驗證,車管部門不得入戶,石油部門不得供油。
十四、為了切實做好小汽車控購工作,由省控購領導小組協調辦公室牽頭,計畫、控購、物資等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情況,對控購執行中發生的問題進行協調,共同把好小汽車定編、計畫分配、控購、入戶等關口。
小汽車的供應
十五、貴州省機電設備公司是國家核定的我省經營小汽車的唯一單位。各有關單位購買小汽車,一律由省機電設備公司供貨,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銷售或供應小汽車。
十六、貴州省機電設備公司要嚴格遵守小汽車銷售管理規定,銷售每輛小汽車,必需有購車單位出示的控購機關的批購檔案,否則不予供貨。
十七、車輛管理部門對計畫內分配的車輛,清理出來的車輛和沒收的車輛核發牌證,憑省機電設備公司開具的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的發票及控購機關的證明辦理;對計畫外小汽車核發牌證,憑省機電設備公司的發票和控購證明辦理。
獎勵與懲罰
十八、計畫、控購、物資、車輛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為政清廉,秉公辦事,作風正派,以實際行動在人民民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對在小汽車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工作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以權謀私、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對不經批准,擅自購車的單位和責任人員,按國務院《關於從嚴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決定》和《關於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罰規定》,予以從嚴懲處,該罰款的罰款,該沒收的沒收,該給紀律處分的給紀律處分。
二十、對利用專控小汽車進行買空賣空、倒買倒賣,從中牟取暴利的,要堅決打擊,決不手軟,除給予經濟制裁外,還應依法追究其他責任。
二十一、對沒有控購機關的批購檔案,小汽車供應單位擅自售車的,除沒收銷售利潤外,還要根據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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