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貴州省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法是1993年1月11日黔府辦發〔1993〕3號檔案,十二條。為使城市建設資金有較穩定的來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3]3號
【發布日期】1993-01-11
【生效日期】1993-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城市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1993年1月11日黔府辦發〔1993〕3號)
第一條為使城市建設資金有較穩定的來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城市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城建基金)的來源:
(一)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50萬元以上的市、縣集中所收稅額的3%;
(二)省財政每年撥專款300萬元;
(三)建設部留給省的800萬元貸款;
(四)其它資金來源。
第三條城建基金重點用於城鎮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橋涵、供熱、供氣、環衛設施和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城建基金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投向,遵循保證重點、調劑餘缺原則,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城建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年終結餘部分滾動使用並接受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城建基金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當年投入與來源應當平衡,投資項目由省建設廳商有關部門按規定審批,並列入年度基建計畫或技改計畫。
第七條城建基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由省建設廳向省財政廳、省計委等有關部門報送年終結算和分年、分季的項目執行情況。
第八條城建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契約,貸款期限為一至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使用城建基金的貸款項目,借款方到期不償還貸款,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借款契約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城建基金貸款的延期歸還或豁免,按有關規定由建設項目單位申請,當地建設銀行提出意見,經市、縣建設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省建設銀行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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