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在1997.02.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27
- 實施時間:1997.02.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和出版。
第三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地圖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開地圖的出版管理工作。
軍事地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地圖編制出版實行審批和定點印刷制度。
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
第六條 編制普通地圖,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編制專題地圖,需要進行直接測繪的,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七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編制地圖申請,經批准辦理地圖編制手續後,方能進行編制工作。
省外測繪單位來我省進行地圖編制活動,必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辦理編制地圖審批手續,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編制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
(三)編制地圖的技術設計方案。
第八條 未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制公開出版的地圖和地圖集(冊)。
第九條 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按照《條例》第七條規定繪製。
第十條 地圖上繪製州(地、市)、縣(市、特區、區,以下簡稱縣)、鄉(鎮)界線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省政府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之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檔案或協定確定的界線畫法繪製;
(二)相鄰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之間雖未對界線畫法簽訂協定,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製一致,而又無爭議的,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雙方地圖上繪製一致的界線畫法繪製;
(三)相鄰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之間對界線畫法有爭議,而且雙方在地圖上繪製界線不一致的地段,可按“權宜”畫法繪製,但不得作為確定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
(四)地圖上繪製鄉(鎮)界線的,按建鎮並鄉撤區標繪的鄉(鎮)界線畫法繪製;若有變更的,按界線管理程式及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按批准的檔案進行繪製。
第十一條 地名注名應按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標準地名註記。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中國地名,其專名和通名一律採用漢語拼音拼寫,禁止使用“威妥瑪”式等舊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譯寫。
第十二條 編制地圖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補充現勢內容,保證地圖的現勢性;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內容、比例尺的表示應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
第十三條 普通地圖應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省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
第十五條 省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專業技術條件的,在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內,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第十六條 省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並向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
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查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徵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全國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的審定和出版,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定。
第十八條 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的,應當按《條例》規定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在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內出版。但是,中、國小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國小教學地圖。
第十九條 圖書、報刊、電影、電視、廣告等傳媒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在圖書、報刊、影像中插附已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
第二十條 出版或者展示尚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州(地、市)、縣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將地圖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
依照前款規定負責審核的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樣圖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展示。
第二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應發給出版單位地圖審核登記號。出版單位應在出版的地圖上載明登記號,未載明地圖審核登記號的地圖出版物不得公開出版發行。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地圖集(冊)、專題地圖、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等需要在省外印製的,必須到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省印製手續。
第二十三條 編制公開出版的交通圖、城區圖、旅遊圖等,其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1/4。
第二十四條 地圖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除向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樣本外,同時應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兩份樣本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印刷普通地圖、地圖集(冊)、專題地圖、圖書插附地圖,必須到取得《地圖準印證》的印刷廠印刷。未取得《地圖準印證》的印刷廠不得承接地圖印刷業務。取得《地圖準印證》的印刷廠必須在證載業務範圍內承接地圖印刷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地圖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地圖著作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複製、發行、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其地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出版地圖,應當註明地圖上界線劃法的依據資料及其來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的,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一)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規定將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
(二)專題地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規定將樣圖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
(三)地圖上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州(地、市)、縣、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不符合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而出版的;
(四)地圖內容的表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錯誤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地圖出版、印刷活動或超越批准的地圖出版印刷範圍出版印刷地圖的,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地圖著作權的,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地圖編制、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