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國防交通辦法

《貴州省國防交通辦法》在2006.12.19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6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國防交通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2.19
  • 實施時間:2007.03.01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國防交通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防交通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通信等交通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國防交通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全省國防交通工作。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通信等主管部門和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國防交通工作,並接受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擬訂地方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徵得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省的國防交通保障計畫要求,制定本系統國防交通專業保障計畫,逐級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審查後,納入貴州省國防交通保障計畫。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國防交通專業保障方案,並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交通建設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並將確定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民用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建設規劃。
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驗收後的資產、資料交接工作,應當有所在地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人員參加。
第九條 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國防交通建設和貫徹國防要求項目。
第十條 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劃定。
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
國防交通控制用地包括:國防交通保障計畫中列為戰時臨時搶建鐵路、道路、橋樑、隧道、機場、車站、渡口、碼頭、指揮所、通信樞紐等用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交通保障隊伍在執行交通保障任務和戰備巡查時,其車輛、船舶等機動設備優先通行,免繳過路(橋)費。國防交通車輛免繳過路(橋)費的通行證,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交通保障隊伍執行交通保障任務和戰備巡查的車輛、船舶等機動設備,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國防交通標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事運輸和特殊情況下的緊急交通運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軍事運輸計畫,重點保障緊急軍事運輸;承擔軍事運輸的企業應當保證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組織擬訂本級民用運力國防動員預案,報本級國防動員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預動員徵用民用運力檔案和資料庫。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通信等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民用運力登記的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十四條 國防交通地方物資儲備計畫由縣級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根據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物資儲備計畫,並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動用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動用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充。
第十六條 國防交通主管機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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