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法律幫助一點通

財產繼承法律幫助一點通

《法律幫助一點通財產繼承(修訂版)》是2009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越。

該書是《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之一。是給百姓看的普法類圖書,它可以為百姓維權,替百姓解惑,幫助百姓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書名:財產繼承法律幫助一點通作
  • 作者:趙越
  • ISBN:9787801852021
  • 定價:15.00 元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04月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書文摘錄,

內容簡介

《法律幫助一點通財產繼承(修訂版)》是《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之一。此次修訂工作,對原書中的內容進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變動的,其涉及的案例及問題基本保持不變;法律重新頒布、修訂的,將其涉及的內容重新分析和闡述;法律已廢止、修改的,將叢書中相應的內容進行刪減;同時,對於原書中重複或類似的問題,進行了合併和精簡,大大增加了《法律幫助一點通財產繼承(修訂版)》的實用性和可讀性。

作品目錄

一、繼承慨念
1.什麼是財產繼承?
2.什麼是繼承法?
3.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4.關於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5.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包括哪些?
6.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指的是什麼?
7.如何理解繼承中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
8.在繼承財產分割時如何體現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9.養老育幼、照顧病殘者的原則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0.什麼是限定繼承的原則?
11.什麼是繼承法律關係?
12.繼承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3.哪些因素可以導致繼承法律關係的變更?
14.什麼情況下繼承法律關係消滅?
15.奉養無親屬關係的人能否產生繼承關係?
16.什麼人可以作為繼承人?
17.什麼是法定繼承人?法律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18.什麼是遺囑繼承人?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繼承人?
19.什麼是繼承權利能力?
20.胎兒有繼承權利能力嗎?
21.繼承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2.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23.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關係應如何處理?
24.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什麼關係?
25.財產繼承與清償死者的債務有何關係?
26.繼承法律關係主體中的繼承參與人指的是什麼人?
27.什麼是遺產?它有何特徵?
28.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29.被繼承人承包的土地、荒山經營權、林木等能否繼承?
30.單位職工用標準價購買的房屋能否繼承?
31.我國公民的哪些權利義務不能作為遺產?
32.什麼是繼承權?
33.什麼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34.什麼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35.繼承權應當由誰享有?它的發生依據是什麼?
36.繼承權實現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37.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有權決定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的權利?
38.什麼是繼承權的喪失?
39.哪些原因可以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40.如何確認繼承權的喪失?
41.如何行使繼承權?
42.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43.關於繼承權放棄的方式,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44.繼承權放棄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45.繼承人已作出的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能否再予以撤銷?
46.什麼是本位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47.什麼是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二、法定繼承
1.什麼是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3.被繼承人對死後財產的繼承沒有交代,應當怎么辦?
4.關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5.配偶相互享有繼承權嗎?
6.姘居或同居的男女相互有繼承權嗎?
7.什麼是事實婚姻?形成事實婚姻的男女是否有繼承權?
8.重婚、納妾的男女雙方相互有繼承權嗎?
9.兒子、女兒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嗎?
10.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嗎?
11.養子女與親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嗎?
12.養子女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13.是否所有繼子女都享有繼承權?
14.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自然解除?
1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享有繼承子女財產的權利嗎?
16.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嗎?
17.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18.哪些兄弟姐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19.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是否對孫輩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20.出嫁女能否繼承已是“五保戶”的父母的遺產?
21.法定繼承順序在繼承時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22.法定繼承按照什麼順序進行?
23.喪偶的兒媳或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是否有繼承權?
24.父母去世,其兒女能夠繼承應當由父母繼承的遺產嗎?
25.代位繼承的適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6.代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如何確定?
27.是否只有子女才能代位繼承?
……
三、遺囑繼承
四、遺產的處理
五、涉港、澳、台、外繼承
附錄
……

書文摘錄

(1)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已經立遺囑處分的遺產,不能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該遺囑並未有效處分其全部遺產,即對於沒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或者遺囑未作有效處分的遺產,才可適用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存在。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尚生存的,即使是該子女隨即也死亡,亦應由其本人直接繼承遺產。
(3)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享有繼承權的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兒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無權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代替直系尊親屬的位置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且不受隔代數目的限制,(外)孫子女可以代替死亡的子女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曾(外)孫子女亦可代替死亡的(外)孫子女繼承曾(外)祖父母的遺產。被代位的直系血親是作為第一順序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因此,只要該死亡子女有代位繼承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等就沒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4)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未喪失繼承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以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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