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司法局

豐縣司法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豐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辦〔2019〕17號),制定本規定。

豐縣司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豐縣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依法治縣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接受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司法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依法治縣辦相關工作,接受縣委依法治縣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豐縣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司法工作和全面依法治縣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縣司法局
  • 辦公地址:豐縣中陽大道322號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領導信息,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負責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承擔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以及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擬由縣政府批准的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報備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五)承擔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
(七)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八)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九)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指導本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十二)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三)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內設機構

(一)縣委依法治縣辦公室秘書科。負責處理縣委依法治縣辦公室日常事務,統籌協調並督促落實具體工作;負責與縣委依法治縣委員會各協調小組的協調聯絡工作;籌備召開縣委依法治縣委員會會議和辦公室會議、全縣法治建設綜合性及專題性會議;負責領導講話、工作總結等文字材料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指導本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務;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局機關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本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及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三)法治督察調研科。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豐縣、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做好考核及表彰工作;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開展法治人物和法治事件評選等活動;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組織法治工作專題培訓;開展全面依法治縣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檔案,參與起草綜合性檔案,研究提出建設法治豐縣、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縣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社區矯正科(社區矯正管理大隊)。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五)行政複議科。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者縣政府交辦的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和縣級部門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縣政府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各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受理向縣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以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縣級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處理涉及行政複議的來信來訪事項;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行政複議人員的培訓工作;制定行政複議工作制度;承辦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工作;承擔全縣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
(六)行政應訴科。制定行政應訴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參與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處理涉及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縣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協調縣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局機關行政應訴工作。
(七)行政執法監督科。協調、指導或參與全縣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及行政管理方式創新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級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協調部門間涉法爭議;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八)普法與依法治理科。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級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級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指導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推進監督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承擔全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十)公證和律師管理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負責擬訂、調整全縣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編制全縣公證名冊;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管理涉港澳台有關律師事務,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十一)政工科。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統幹警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
豐縣法律援助中心。縣司法局正股級直屬行政機構,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研究擬訂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指導、監督駐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承辦在全縣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縣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

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4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長(主任)24名,其中,科長(主任)12名,副科長(副主任)12名。

其他事項

縣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司法局行政權力事項按《豐縣法務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豐縣法務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豐縣司法局

領導信息

孫武正:局長 主持司法局行政工作。
鄭義勤:黨組書記 主持司法局黨務工作。
劉翠海: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工作。
張 峰:副局長 分管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大調解工作。
李建國:紀檢組長 分管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和法律服務投訴工作。
李衛國:黨組成員 分管政工、律師及公證工作。
孟凡民:黨組成員 分管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司法所建設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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