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法(歷史名詞)

變法(歷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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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歷史名詞,讀音是biàn fǎ,指對國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變革。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變法事件有:魏國的李悝變法、楚國的吳起變法、齊國鄒忌的改革、韓國的申不害變法、秦國的商鞅變法、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清朝的戊戌變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變法
  • 外文名:political reform
  • 含義:對國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變革
  • 讀音:biàn fǎ
  • 經典事例商鞅變法王安石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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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讀音

biàn fǎ

釋義

語出:《商君書·更法》:“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議我也。” (明)劉基《半山寺》詩之二:“奸邪變法事多端,氣燄興妖膽自寒。”嚴復《救亡決論》:“天下理之最明而勢所必至者,如今日 中國 不變法則必亡是已。”

英語翻譯

1. [History] political reform
2. to initiate political reform; to revise the law

經典事例

李悝變法

主詞條:李悝變法
隨著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階級關係的變動,在上層建築方面也勢必有所調整。戰國初年各國所進行的變法活動,正是順應當時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出現的一種政治改革
魏國的“河東土地平易,有鹽鐵之饒”,其“俗剛強,多豪傑侵奪,薄恩禮,好生分”。宗法制度下的經濟基礎在於宗法貴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掌有,“鹽鐵之饒”是井田制度破壞後的經濟活動,在土地私有出現後,才能有“侵奪”和“分”,所以“多豪傑侵奪”和“好分生”,則表示了魏國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禮”是貴族社會的倫理規範,“薄恩禮”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現象。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戰國初年“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攻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禮賢下士。用人唯賢,先後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樂羊為將,吳起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還有卜子夏田子方段乾木等人。戰國時期的招賢養士之風,可以說是由魏文侯開始的。他的用士參政的作法,標誌著過去“任人唯親”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賢”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強匡天下,威行四鄰”,乃是因為李悝“務盡地力”和“撰次諸國法,著法經”的結果。
李悝的“務盡地力”有兩項措施:一是重新劃分土地,正式承認土地私有,發展農業生產,從而鞏固地主階級政權的經濟基礎。他指出:在百里見方的範圍內有九萬頃土地,“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還有“六百萬畝”。如果農民“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斗);不勤,則損亦如之”。一進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萬石”。土地私有,刺激了生產積極性,造成了兼併。所以《史記·平淮書》中說:“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君。自是之後,天下爭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故庶人之富或累巨萬,而貧者或不厭糟糠;有國強者或並群小以臣諸侯,而弱國或絕祀滅世。”土地私有的出現,也造成了貧富不均的情形。這主要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商人對糧食操縱的必然結果。商人操縱糧食的方法是賤價向農民買入,高價賣給人民,因而造成“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由於農傷,所以農夫“常困”而“有不勸耕之心”。
李悝李悝
因此,李悝又實行了一種“平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餘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餘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價)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糴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漢書·食貨志上》)。這個政策,除了鼓勵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義就是經濟上的國君集權。前雲的“仁義”和“推讓”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觀念,而李悝經濟政策的實施,就大大地打擊了宗法的道德觀念,所以司馬遷云:“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
李悝的《法經》,今雖不傳,但從《晉書·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內容分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而把懲罰“盜”“賊”作為封建統治的首要任務,把《盜法》、《賊法》列為《法經》之首。李悝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原誤作“網”)、《捕》二篇。”《雜法》包括懲罰“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種違法行為的條文,規定了對於淫亂、賭博、盜竊官府印信、貪污賄賂以及僭越逾制和議論政府法令等的懲治辦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就是根據不同情況,對於犯法者加重或減刑的規定。李悝的《法經》內容中雖然也有針對統治階級內部的條文,但其主要部分在於鎮壓和防止農民的反抗鬥爭,是一部加強地主階級專政的法典。這部《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見《晉書·刑法志》);“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愛至北齊……隋因北齊……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唐律疏義·名例》)。由此可見,李悝的《法經》不但為後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據,而且又對後來的中國有深遠的影響。
此外,李悝又主張要禁“技巧之民”,他說:“雕文刻鏤,害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傷女工者也。農事害,則飢之本也;女工傷,則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則國貧民侈”。他還主張“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實行“食有勞而祿有功”,所謂“淫民”,就是沒落的公族封君之後。這樣一來,也就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改為按功勞大小而分別授予職位和爵位,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
在軍事上,李悝起用吳起,嚴格挑選兵士,“以武卒奮(師古曰:“奮,興起。”)”。這種“武卒”,乃是“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我們知道,春秋時代,本無常備兵,至吳起設定後,需“中試”,並且有一定的待遇為“復其戶,利其田宅”,就使當時的戰鬥力有了提高,魏國在戰國初年也就成了一個最為富強的國家。

吳起變法

主詞條:吳起變法
吳起,衛國左氏(山東定陶西)人,“曾學於曾子,事魯君”。他是當時著名兵家,有兵書傳後。《韓非子·五蠹》說:“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便是其證。魯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國家,吳起因受讒去魯。由魯至魏,時魏君文侯,吳起曾為魏國將兵,大敗秦師,後任西河守,抵禦秦、韓,甚為得力。他“與士卒最下者同衣食,臥不設席,行不騎乘,親裹贏糧,與士卒分勞苦”,因此大得軍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變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的情況下,吳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吳起被任為“宛守”,防禦魏、韓。
楚國是個“蠻夷”國家,地廣而有“川澤山林之饒”,商業不發達,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漢書·地理志下》)。可知楚國所受宗法影響較少,且無商人勢力。到了戰國中葉,楚國的“大巨太重,封君太眾”,他們“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貧國弱兵”。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國曾兩次受到三晉的進攻,吃了敗仗。第二次由於向秦國送了厚禮,才在秦國的幫助下講了和。楚悼王在這種內外交困的情況下,便任用吳起作令尹,主持變法。
吳起吳起
吳起變法的主要點是:“限制舊貴族,改變世襲分封制,“廢公族疏遠者”。吳起主張對封君的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減削官吏的祿序,精減裁汰“無能”、“無用”和“不急之官”。根據楚國地廣人稀的特點,他認為多餘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過去舊貴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區來的做法,應該加以糾正,因而下令“貴人往實廣虛之地”。這就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也有利於開發荒地。
吳起為了整頓楚國官場歪風,還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和“破橫散從(縱),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的主張,要求大家能夠為“公”而忘“私”,“行義”而不計毀譽,一心為地主政權效力。
吳起的改革造成了深遠的影響。這時的楚國,在諸侯中逐漸強盛起來,“南平百越,北並陳、蔡、郤三晉,西伐秦”,成了南方的一個強國。吳起在變法過程中,曾遭到舊貴族的反對,貴人“皆甚苦之”,甚至連改變“兩版垣(用夾板填土築牆)”的簡陋建築方法,也被“見惡(怨)”《呂氏春秋·義賞》)。所以,進行改革僅一年,悼王死,舊貴族便攻殺吳起於悼王喪所。楚肅王即位後,按照楚國法律,“麗兵於王屍者,盡加重罪,逮三族”,結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餘家”,舊貴族的勢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鄒忌改革

主詞條:鄒忌改革
公元前357年齊威王即位,雖然已離田和正式列為齊侯三十年,但是齊國仍處於內優外患的境地。鄒忌為相後,對於國君,“請謹毋離前”,“請謹事左右”;對於人民,“請謹自附於萬民”;對於臣下,“請謹擇君子,毋雜小人其間”,“請謹修法律而督奸吏”,執行了順從國君行事,選擇“君子”擔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雜,修訂法律而監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鄒忌推薦人才給齊威王,威王把他們都視為“寶”。齊威王二十四年,齊威王與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時,魏惠王誇耀自己有“徑寸之珠”十枚,可“照車前後各十二乘”,所以是“寶”。但是,齊威王則說他的“寶”與魏惠王的寶不同,是幾個得力的大臣,他們是“守南城,則楚人不敢為寇東取”的檀子,“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的朌子,“守徐州,則燕人祭北門,趙人祭西門”的黔夫,“使備盜賊,則道不拾遺”的種首,他們“將以照千里,豈特十二乘哉!”這都是鄒忌推行法家“謹擇君子”政策的結果。
齊威王時,為了整頓吏治,曾經獎勵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的即墨大夫,懲辦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貧苦”,卻賄賂國王左右使譽言日聞的阿大夫和欺騙國君的官吏,使齊國“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這又是鄒忌推行法家“謹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體實施。同時,又由於鄒忌的進說,齊威王獎勵群臣吏民進諫:“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據載,“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還有人進諫,一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這段記載,難免有其誇大之處,但其提倡臣下進諫的作法,對於地主階級的政治改革是有好處的。
鄒忌鄒忌
齊威王時又用軍事家孫臏改革軍事,鼓勵人們習武,規定在戰爭中“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加強了軍事力量。由於齊威王進行了改革變法,實行君主集權和法治,齊國也逐漸強大起來。公元前353年,首敗魏國於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敗魏國於馬陵,“於是齊最強於諸侯,自稱為王,以令天下”。

申不害變法

主詞條:申不害變法
戰國初期,韓國曾經進行過政治改革,但是由於改革不夠徹底,“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韓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亂。大約在公元前354年,韓昭侯申不害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實行了進一步的改革。
關於申不害生平事跡記載不多,司馬遷把他放在《老子韓非列傳》中,只有六十九個字的敘述。申不害原是京(今河南滎陽南)人,出身比較微賤,韓昭侯時為韓相,十五年而卒。他是個講究“術”的法家,其理論“本於黃老而主刑名”,可能是從黃老學派發展起來的。司馬遷說,申不害“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而《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已亡佚。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別人引用的零章斷句,比較完整的有魏徵《群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體篇》②。
申不害言“術”也講“法”,如云:“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主張“明法正義”,“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覽》卷638引《申子》)。《韓非子·定法》中又說:“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韓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卻不能不說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後(指令)相悖(《韓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說的“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謂“術”,則是一種用以貫徹執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國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諸實施,作為他治理韓國的準則,把“術”用到韓國推行政治改革,貫徹法治的實踐中去。
申不害認為:君主治國,務要集權,主張“明君使其巨並進輻湊”,不允許“一臣專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弒君而取國”。因此,他主張要做到“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
申不害在主張君主“設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時,特彆強調“術”。他所說的“術”,就是韓非所說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也”(《韓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監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張“為人臣(君)者,操契以責其名”《申子·大體》),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們是否名副其實。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責實”呢,在他看來,就是要靠“術”這個手段,也就是韓非所說的“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申不害主張要“去聽”、“去視”、“去智”(《呂氏春秋·任數》),就是裝著不聽、不著、不知,實際上卻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這就可以作到“獨視”、“獨聽”、和“獨斷”。所以申不害說:“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為了更好地駕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還主張國君要“無為,而治就是要“藏於無事”,“示天下無為”(《申子·大體》)。他要國君平時不要讓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點,使臣下猜不透國君的企圖,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國君之所好而弄虛做假,從而臣下就只好去盡力做好份內事,不能越職亂來。申不害所說的“治不逾官,雖知弗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臣下篡奪國君的大權。申不害講究的統治之“術”,雖然使國君可以用來駕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來爭權奪利,所以“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均見《韓非子·定法》)。司馬遷說:“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但是申不害的變法效果,遠不如魏、齊、秦等國,無怪乎韓國在三晉中,以至於戰國七雄中,始終處於弱下的地位。

商鞅變法

主詞條:商鞅變法
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後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時,為犬戎所敗。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賜受、豐之地,列為諸侯”。其民“好稼穡、務本業”,“號稱陸海,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可見,秦是一個受封歷史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戰之國。公元前362年,秦獻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憤於“諸侯卑秦,醜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衛鞅就在此時自衛入秦。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商鞅左庶長,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有:
商鞅舌戰群臣商鞅舌戰群臣
(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使宗法的父子關係轉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係。(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拆散家長制的大家庭,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使生產組織從家庭公社轉變為個體小生產,發展私有制。(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於公室,以有“軍功”者,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餘之“血親復仇”的私鬥。(四)為了重建社會階級,又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五)為了推行變法,又斷然採取了“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時,又下令禁止私門請託,禁止遊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產,削弱貴族特權,以行國君集權。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一時國都之內“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史記·商君列傳》),當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商鞅嚴懲太子的師傅以做眾,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公元前352年,衛鞅因功由大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於中原各國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著重於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
(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加強封建統治。(二)“平斗桶權衡丈尺”(《史記·商君列傳》),由中央統一度量衡,結束春秋以來“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賦稅的徵收和商業的經營。(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五)為了爭取中原,圖謀向東發展勢力,“築冀闕宮廷於鹹陽,秦自雍徙都之。”同時,為要仿效中原各國都城的規模,又“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從經濟上和政治上進一步剝奪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強化了秦國的統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軍,生擒魏將公子昂,迫使魏國交還部分過去被掠奪的西河地。由於這個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陝西商縣東南)十五邑。
秦國虎符秦國虎符
商鞅在秦變法前後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商鞅的變法產生了巨大的歷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政治思想。特別是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我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商鞅變法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但沒有排斥和廢除奴隸制,而把奴隸的剝削用來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這是剝削階級本性所決定的。當時除了有家奴的存在,還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的政策,《史記·索隱》謂:“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從此我們可以看出,由於各國變法的不徹底,因而在中國封建社會裡,奴隸制殘餘一直殘存下來。

劉裕改革

劉裕從他掌權時起,到他代晉做了皇帝,曾對當時積弊已久的政治、經濟狀況有所整頓。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整頓吏治棗他當時罷掉或處死的官吏有許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親信、功臣中有“驕縱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嚴厲懲罰,甚之處死。
二、重用寒人棗東晉時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權一直掌握在王、謝、庾、桓四大家族手中,選拔官吏,主要依據門第,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選出的官吏多是無才無識之輩。劉裕掌權後,下令改變這種狀況,要求按照九品中正制初置時的精神選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劉穆之檀道濟王鎮惡趙倫之等。
宋武帝劉裕宋武帝劉裕
三、繼續實行“土斷”,抑制兼併棗劉裕於義熙九年(413年)再次實行“土斷”政策。義熙土斷,是第四次土斷。也是比較徹底的一次,它打擊了東晉豪強士族勢力,對維護東晉政府的兵役來源和租賦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劉裕亦於義熙九年(413年)將臨沂、湖熟原屬皇后所有,用來資助其化妝品開銷的田地分配給窮人。如此削奪了世族以及皇室的私產,用來資濟人民。即位為帝後更派大使巡行四方,舉善旌賢,訪問民間疾苦。
四、整頓賦役制度棗劉裕下令嚴禁地方官吏濫征租稅、徭役,規定租稅、徭役,都以現存戶口為準。凡是州、郡、縣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據屯田、園地的,一律廢除。凡宮府需要的物資,“與民和市”,照價給錢,不得徵調。還減輕雜稅、徭役等。
五、加強中央集權,劉裕在建立南朝宋後亦削弱強藩,集權中央,於是限制了荊州州府置將和官吏數額,前者不可多於二千人,後者亦不可多於一萬人;另其他州府置將及官吏數亦不分別不得多於五百人及五千人。為防止權臣擁兵,他特別下詔命不得再別置軍府,宰相領揚州刺史的話可置一千兵。而凡大臣外任要職要需軍隊防衛,或要出兵討伐,一律配以朝廷軍隊,事情完結後軍隊都需交回朝廷。另劉裕為防外戚亂政,下令有幼主的話都委事宰相,不需太后臨朝。
六、輕徭薄賦,劉裕即位後,免去了一些苛捐雜稅,“蠲租布二年”,使百姓能多少減輕一些負擔。對於那些原來因戰爭需要被徵發的奴隸也一律放還。東晉末年,置官濫亂,給人民帶來沉重負擔,劉裕也能及時制止,規定“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
七、廢除苛法,劉裕對東晉以來苛刻的刑法也進行了改革,永初三年(422)下詔“刑罰無輕重,悉皆原降”。
八、振興教育,劉裕雖然是行伍出身,卻能注重學校教育。他認為東晉末年以來,“戎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給。遂令學校荒廢,講誦蔑聞..訓誘之風,將墜於地”。於是下詔要選備儒官,弘振國學。劉裕振興學校教育固然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卻帶來了全社會注重學校教育,改善社會風氣的結果。
劉裕對政治、經濟的整頓,進一步打擊了腐朽、黑暗的貴族、士族勢力,改善了政治和社會狀況,對勞動人民的痛苦亦有所減輕。 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礎,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雛形。

孝文帝改革

主詞條:孝文帝改革
自道武帝拓跋珪以來,歷來的北魏統治者都注重學習漢族文明。孝文帝從小就由漢人馮太后撫養,自幼深受儒家思想的薰陶,更加傾向於漢化改革。在民族征服的過程中,北魏統治者對各族人民實行了民族歧視和殘酷的民族壓迫政策,民族矛盾不斷加劇。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鞏固統治,孝文帝登基後,在馮太后的輔佐下,進行了深入改革,史稱“孝文帝改革”。主要內容有:
孝文帝孝文帝
一、遷都洛陽。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孝文帝把都城由平城遷到洛陽。
二、全盤漢化。遷都之後,魏孝文帝改官制、禁胡服、斷北語、改姓氏,提倡與漢族通婚,用強力手段促使鮮卑族接受漢文化。
三、頒均田令。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又頒行均田令,均給天下民田”,均田農民向政府交納租調等。
四、整頓吏治。北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北魏政府頒布詔書,“始班俸祿”,“祿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
五、建三長制。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
史學家陳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一書中所說:“洛陽之漢化愈深,而腐化乃愈甚,其同時之代北六鎮保守胡化亦愈固,即反抗洛陽之漢化腐化力因隨之而益強”。孝文帝以一己之喜好,不顧鮮卑民族的族情和北魏人民的福澤利益,強行推動改革,終使北魏亡國滅種。

王安石變法

主詞條:王安石變法
北宋變法名相王安石(1021-1086),早年曾在揚州、鄞縣(今浙江寧波)、舒州(今安徽潛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後來任江寧知府、翰林學士參知政事、宰相,在嘉祐三年(1058)上萬言《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在宋神宗熙寧年間的8年內,圍繞富國強兵這一目標,變法立制,開始了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王安石變法”。其座右銘:“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非常有名。他被革命導師列寧稱為“中國十一世紀的改革家”。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王安石認為,要發展生產,首先是“去(勞動者)疾苦、抑兼併、便趣農”,把勞動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那些遊手好閒者也回到生產第一線,收成好壞就決定於人而不決定於天。要達到這一目的,國家政權需制定相應的方針政策,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從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征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諸如農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輸、市易、免行錢礦稅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為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王安石親自撰寫《周禮義》、《書義》、《詩義》,即所謂的《三經新義》,為學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王安石王安石
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第一次罷相。特別是由於變法的設計者王安石與變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變法的問題上產生分歧,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其子王雱的病故,王安石於熙寧九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閒居江寧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政局的逆轉,使王安石深感不安,當他聽到免役法也被廢除時,不禁悲憤地說:“亦罷至此乎!?”不久便郁然病逝。
宋神宗宋神宗
王安石被罷後,神宗繼續改革事業,號為“元豐改制”。元豐改制雖與熙寧變法並稱為“熙豐新法”,但改革力度無法同熙寧變法相提並論。伴隨著國力的增強,神宗將焦點轉移到外患上。他決心消滅西夏。熙寧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開始西征西夏,取得了很大勝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豐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發生政變,神宗藉此再次征討西夏。結果卻遭到慘敗。神宗因此一病不起。元豐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趙傭為太子。而神宗頒布的新法雖然曾短暫被其母高太后廢,但不久又陸續恢復,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時期。
神宗駕崩後,太后高氏垂簾聽政,對剛即位的哲宗趙煦嚴加鉗制。高太后信用以司馬光為首的舊黨,並冷落哲宗,結果引發嚴重的新舊黨爭,是為元祐黨爭。哲宗親政後,貶斥舊黨,信用新黨,變法事業因此得到了持續。

張居正改革

主詞條:張居正改革
張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號太岳,湖北 江陵人。是徐階的門生,明穆宗隆慶六年(1572),張居正得到大太監馮保的支持,取代了高拱,在明神宗萬曆年間,連續10年擔任內閣首輔(宰相)。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他從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進行整頓,尤重於經濟的改革,企圖扭轉嘉靖、隆慶以來政治腐敗、邊防鬆弛和民窮財竭的局面。
在內政方面,他首先整頓吏治,加強中央集權制。張居正創製了“考成法”,嚴格考察各級官吏貫徹朝廷詔旨情況,要求定期向內閣報告地方政事,提高內閣實權,罷免因循守舊、反對變革的頑固派官吏,選用並提拔支持變法的新生力量,為推行新法做了組織準備。並且整頓了郵傳銓政,他的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和“強公室,杜私門。”
張居正張居正
在軍事上,為了防禦女真入寇邊關,張居正戚繼光守薊門,李成梁鎮遼東,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了“敵台”3000餘座。他還與韃靼俺達汗之間進行茶馬互市貿易,採取和平政策。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韃靼沒有發生過大的戰爭,使北方暫免於戰爭破壞,農業生產有所發展。萬曆七年(1579),張居正又以俺達汗為中介,代表明朝與西藏黃教首領達賴三世(索南堅錯)建立了通好和封貢關係。在廣東地方,先後任殷正茂凌雲翼為兩廣軍備提督,先後領兵剿滅了廣東惠州府的藍一清、賴元爵,潮州府林道乾林鳳、諸良寶,瓊州府李茂等叛亂分子,嶺表悉定。這對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水利方面,萬曆六年(1578年),張居正推薦、起用先前總理河道都御史潘季馴治理黃河、淮河,併兼治運河。潘季馴在治河中貫串了“築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則,很快取得了預期的效果。萬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計費不足50萬兩,為工部節省資金24萬兩。徐州淮安之間800餘里的長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間。因而,“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黃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達北京,“河上萬艘得捷於灌輸入大司農矣”。
在經濟上,整頓賦役制度、扭轉財政危機,這是張居正改革的重點。他認為賦稅的不均和欠額是土地隱沒不實的結果,所以要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類土地,遂於萬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國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礎上,張居正推行了一條鞭法,改善了國家的財政狀況。張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決明朝兩百餘年發展中所積留下來的各種問題,以鞏固明朝政權。 改革不免觸動了相當數量的官僚、縉紳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強烈對抗。再者,歷史積弊太深、太頑,已是積重難返。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積勞成疾,迅即病死,反對派立即群起攻訐。張居正成了改革的犧牲品,家產被抄沒,家屬或死於非命。此後,某些改革的成果雖然保留下來,而大部分已經廢殆,就像一道光亮在明朝走向沉暮的歷程中一現而逝,並不能遏止衰落的步履。

戊戌變法

主詞條:戊戌變法
戊戌變法指1898年(農曆戊戌年)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主義者通過光緒皇帝所進行的資產階級政治改革,主要內容是:學習西方,提倡科學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發展農、工、商業等。這次運動遭到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派的強烈反對,這年九月慈禧太后等發動政變,光緒被囚,維新派康有為梁啓超分別逃往法國和日本。譚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殺害,歷時僅一百零三天的變法終於失敗。因此戊戌變法也叫百日維新
沒有意識到中國幾千年封建的危害,是戊戌變法失敗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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