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設立條件

證券交易所設立條件是設立證券交易所的具體條件。在中國設立證券交易所,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建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符合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應證券交易擴大的客觀要求。證券交易所的設立應當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地區和對全國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城市;應以本地區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發展規模為前提,必須有足夠可供上市的證券滿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需要。

(2)必須有比較完善的證券市場立法與管理規章。①應制定和頒布比較規範的證券市場管理辦法,對證券的發行、承銷,以及交易買賣都有嚴格的管理規定;②應建立管理投資人和證券經營中介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活動的規章制度;③應起草比較健全的證券交易所外部和內部管理規則,包括註冊經紀人代表資格審查制度、證券上市審批制度、場內交易管理制度、證券交易清算交割過戶制度、會員財務稽核審計制度、會員基金管理制度及證券交易所章程。(3)必須有合格的證券交易所經營管理人員。(4)必須有完備的證券交易設施。要有通訊設備齊全、便於證券交易成交的交易場所或交易大廳,技術先進的證券報價系統和有為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清算與登記過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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