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築師

註冊建築師

註冊建築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資格互認方式取得建築師互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互認資格證書),並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令取消了註冊建築師的行政審批,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其具體工作。2019年註冊建築師考試是在2019年 5月11、12、18、19日舉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建築師
  • 外文名:Registered architect
  • 職業屬性:中國註冊建築設計師
  • 從事業務:工程建築設計和相關業務
  • 資格獲取:中國全國統一考試
  • 組冊管理:中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級別分類,法律法規,資格獲取,資格考試,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合格標準,頒發證書,註冊程式,註冊辦法,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受聘執業,受聘單位,執業範圍,委託收費,注意事項,

級別分類

註冊建築師分為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二級註冊建築師。

法律法規

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決定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並成立了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第184號令)。
2008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含將中國註冊建築師的審批權授予中國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更加便利於國際建築師的互認工作。
註冊建築師的考試、註冊和執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
1、 國家實行註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註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2、 註冊建築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業。
3、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築設計單位。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由建築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資格獲取

資格考試

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學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具有建築學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築設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專業報名條件
專 業
學 位 或 學 歷
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最少時間
對應的最遲畢業年限
建 築 學
建築設計
建築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2年
2015年
建築學學士
3年
2014年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5年
2012年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7年
2010年
專科(三年制畢業)
9年
2008年
專科(二年制畢業)
10年
2007年
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
建築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
風景園林
建築裝飾技術
環境藝術
工學博士畢業
2年
2015年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6年
2011年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7年
2010年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8年
2009年
專科(三年制畢業)
10年
2007年
專科(二年制畢業)
11年
2006年
其它工科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7年
2010年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8年
2009年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9年
2008年
備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本表專業中加入了“環境藝術”。
2、不具備上表規定學歷的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報名參加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築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築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築項目不少於一項。
說明:“民用建築設計”、“其它類型建築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於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分級考試
一級
5月7、8、9、10日
二級
5月7、8日

考試時間

2013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1、12、13、14日
2013年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1、12日
2014年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0、11、12、13日
2014年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日期為:5月10、11日
一級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定於2017年5月舉行。
2019年註冊建築師考試時間:一級2019年5月11、12、18、19日舉行;二級2019年5月11、12日進行。

考試科目

(一)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築設計(知識);
3.建築結構;
4.建築物理與設備;
5.建築材料與構造;
6.建築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築方案設計(作圖);
8.建築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二)二級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合格標準

2012年度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如下:
級別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一級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題)
90
54
建築技術設計(作圖題)
100
60
建築設計(知識題)
140
84
建築結構
120
72
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
100
60
建築材料與構造
100
60
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
85
51
建築方案設計(作圖題)
100
60
場地設計(作圖題)
100
60
二級
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題)
均為100
均為60
建築結構與設備
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題)

頒發證書

經一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經二級註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自考試之日起,九十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執業資格證書。

註冊程式

註冊辦法

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

初始註冊

(一)申請註冊建築師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2、只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3、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註冊申請表;
2、資格證書複印件;
3、身份證明複印件;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5、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6、相應的業績證明;
7、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註冊

註冊建築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二年。註冊建築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二年。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三)註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註冊

註冊建築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原註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準予延續的,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複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的證明檔案、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複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註冊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受聘執業

受聘單位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執業範圍

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具體為:
(一)建築設計;
(二)建築設計技術諮詢;
(三)建築物調查與鑑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工程項目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只限於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項目。

委託收費

註冊建築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注意事項

全國一、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使用的規範、標準及部門規章做如下調整: 1、規範、標準類:
20考試所使用修訂後的規範、標準,以2003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原書目中包含的舊規範、標準同時廢止。此原則適用於今後對書目規範、標準類內容的調整,即以本考試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實施的規範、標準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2、法規類:
鑒於《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建設部第68號令)已廢止,故今後不再將其列入考試書目;另以《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令第2號)替換原書目中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2號令)。 為方便考生備考,請各地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各地人事廳(局)資格考試主管部門儘快通過各種傳媒將此檔案內容通知有關考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建委、規劃委),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強註冊建築師隊伍建設,保證建築工程設計質量,現就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一級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註冊等具體實施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組織實施工作。
二、一級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定於2017年5月舉行,具體日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2017年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畫統一另行發布。
三、一級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大綱、科目及成績有效期等保持不變,暫停考試的年份(2015年和2016年)不計入成績有效期。
四、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做好2017年度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相關準備工作,確保考試命題、考試組織及考生成績有效期接續等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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