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地位

訴訟地位,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各主體由於在訴訟中職能、作用以及與案件的關係不同,訴訟地位有著明顯差別。公安機關(包括安全機關)在按照刑事訴訟法行使職權時,是刑事訴訟的偵查機關之一,依法行使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等職權。人民檢察院在訴訟中行使檢察權,是刑事訴訟的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是各類訴訟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進行批捕、檢察、公訴和訴訟監督等活動。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對案件行使審判權,同時擁有訴訟的主持指揮權,對各類訴訟起著最終的主導與決定作用。

當事人基於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參加訴訟,對訴訟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重要作用,或是原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共同原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或是被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共同被告、刑事訴訟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或是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或是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地位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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