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家和它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

解決國家和它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簡稱《1965年華盛頓公約》。1965年3月由世界銀行提出並交世界銀行成員國批准。公約經22個國家批准,於1966年10月正式生效。公約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私人投資,創設國際仲裁機構,為解決國家同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促進相互信任的氣氛以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公約下設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這是1945年以來國際範圍內保護外國投資及處理投資爭議各種方案中付諸實踐最早的體制。截止1990年2月,已有99個國家簽署了公約,91個國家成為正式成員國。中國於1990年2月9日簽署了該公約。目前世界各國簽訂的20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一半以上都規定將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間投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

鮑當萊蒙案由法國法院於1978年判決的國際私法上典型的法律規避案例。法國公爵鮑富萊蒙之妻(比利時籍人),為了規避法國當時關於禁止離婚的規定,去德國加入德國國籍後,即向德國法院提出與其丈夫離婚的訴訟請求。依德國法的規定,離婚的實質要件依當事人本國法,只要當事人一方為德國人,德國法院就有管轄權,既使另一方不在場也可作出缺席判決。於是德國法院作出了準予離婚的判決。不久,該婦女與羅馬尼亞人比別斯克侯爵在柏林結婚,又回到巴黎。此時,鮑富萊蒙起訴於法國法院。要求其妻入德籍、離婚、再婚均屬無效。法國法院1978年判決稱:“該婦女離婚再婚,是基於規避法國法。而利用外國法取得的權利,屬於無效(至於入籍問題,法院認為無權受理從此,法國最高法院便確立了一個原則:規避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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