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審制度

所謂觀審制度,是西方列強取得在華領事裁判權以後確立的強行干預中國司法審判的制度。

基本介紹

按早期不平等條約的規定,涉外訴訟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國家司法管轄。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兩國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官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隅,各按本國法律審斷。”隨後美國、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也在與中國簽訂條約中規定了類似的內容。其他有約各國(除俄國外)雖沒有明文訂約,但實際上採用了這個制度。
觀審制度表面上看是中外平等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列強的領事往往利用這一制度干預中國的司法審判;中國官員卻很少運用這一原則為涉及中國人的案件進行申辯。以至於在事實上變成了片面的觀審制度,列強藉此擴大了對中方審判中外混合案件的干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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