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辦法

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辦法》在2009.01.25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1.25
  • 實施時間:2009.03.01
《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辦法》,已經2009年1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布達拉宮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布達拉宮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保持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布達拉宮的保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布達拉宮的保護工作納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規劃、統籌保護經費。
第四條 布達拉宮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範圍為布達拉宮圍牆範圍以內及紅山東北角。
建設控制地帶為以布達拉宮保護範圍為基點,北至拉薩市林廓北路;西至林廓西路延至藥王山西;南至自治區人民政府大院北圍牆;東面北段至娘熱路包括北京中路,東面南段至康昂東路包括北京中路。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布達拉宮的保護工作,其所屬布達拉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布達拉宮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布達拉宮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拉薩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劃、基本建設、環境保護、市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面,協助做好布達拉宮保護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布達拉宮的保護和安全管理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布達拉宮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進行演練,提高處置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第八條 布達拉宮保護經費由自治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九條 布達拉宮門票等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並及時足額上繳自治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並用於布達拉宮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倒賣布達拉宮門票。
第十條 布達拉宮保護工作實行專家諮詢制度。
對布達拉宮實施的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等重大保護工程,應當事先經專家論證。
第十一條 布達拉宮的文物保護工程堅持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對布達拉宮實施的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等重大保護工程,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對布達拉宮實施的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安全技術防範工程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投標,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 布達拉宮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由布達拉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布達拉宮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樹立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布達拉宮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影響布達拉宮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五條 在布達拉宮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布達拉宮保護規劃,其建築面積、高度、風格、色調等應當與布達拉宮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在布達拉宮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建設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布達拉宮建設控制地帶內,設定影響布達拉宮觀瞻的大型廣告。
第十七條 布達拉宮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布達拉宮內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嚴格控制火源、電源,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布達拉宮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布達拉宮的消防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配合布達拉宮管理機構做好火災隱患的整治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布達拉宮保護區域內的消防通道、機動車道和參觀路線應當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參觀人員和其他進出布達拉宮人員實行總量控制,科學制定每日進出布達拉宮的人員數量,並向社會公布,確保布達拉宮的建築安全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條 布達拉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安全知識、消防知識、專業技能以及管理制度的培訓,提高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晝夜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布達拉宮管理機構應當對布達拉宮的文物進行整理、登記,建立檔案,依照《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布達拉宮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參觀線路,設定醒目標誌或者說明,並對進入布達拉宮保護範圍內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進入布達拉宮保護範圍內的人員不得攜帶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在禁止拍照、拍攝的區域拍照、拍攝;參觀人員應當按照指定的線路和規定的時間參觀,服從布達拉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布達拉宮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攀登、翻越文物和保護設施;
(二)損壞供水、供電、消防、監控設施;
(三)傾倒、焚燒垃圾:
(四)損毀、占用文物建築及其附屬建築物;
(五)在地下或者空中從事危及文物建築及其附屬建築物安全的活動;
(六)設定、存放、使用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設施;
(七)其他危及布達拉宮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倒賣布達拉宮門票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項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建設,並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等,處以該建築物、構築物工程造價1%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布達拉宮建設控制地帶內設定影響布達拉宮觀瞻的大型廣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其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該廣告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設有禁止拍照、拍攝的區域內拍照、拍攝的,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銷毀已拍照、拍攝的影像資料;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布達拉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 違反布達拉宮保護管理制度、拒不履行職責的;
(二) 違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 侵占布達拉宮文物的;
(四) 貪污、挪用布達拉宮門票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的。
第三十二條 布達拉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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