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即非正規的法庭。也指私設公堂或不合法律規程和正常規範的審判。

西方法律術語。來源有多種說法。一說此語首次以書面形式出現於淘金熱時代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地區。二說這類情形涉及澳大利亞早期的開礦或者非法侵占礦藏(jumping mining claims)事件。
澳大利亞素有袋鼠之鄉的稱呼,因而這類訴訟與袋鼠扯上了關係。當然袋鼠法庭並不是為袋鼠而設立的司法機關。袋鼠法庭有兩個類型:一種是專門歪曲法律原則和公正精神的模擬法庭遊戲;另一種則是不負責任、沒有權威、根本不符合法律規範的法庭審判。法官們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充滿了不可預料的變化,往往突然從一個事件迅速轉向另一個事件。這樣的審判往往是速戰速決,可以與袋鼠非同尋常的跳躍能力媲美。最新版《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對此語的解釋是:私設的公堂或非正規的法庭,多用於懲罰同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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