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統計局

衡陽市統計局

衡陽市統計局(簡稱市統計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衡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辦〔2018〕59號),市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委、市委關於統計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衡陽市統計局局長:郭松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市統計局
  • 外文名:Hengyang Bureau of Statistics
  • 辦公地址:衡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解放大道16號政府辦公室大樓10樓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郭松青 
  • 領導機構:衡陽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工作指南,辦公地址,辦公時間,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統計法律法規,研究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的改革,完成國家、省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擬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縣市區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市各地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畫與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備案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和市直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組織協調全市城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普查和民意調查工作。
(十)協助地方管理縣市區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等工作,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財政安排的統計專項經費以及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指導全市統計科研、統計教育、統計宣傳工作。
(十一)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市直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和全市統計系統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牽頭承辦全局宣傳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文秘、信訪、機要保密、公務接待、公車管理、重要會議(活動)組織和檔案資料管理等有關工作。監督管理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統計專項經費。承擔全市統計系統中央省級統計事業費內部財務審計監督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組織、指導全市統計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參與實施局機關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指導市統計學會相關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保健福利等工作。承擔局黨組秘書工作。協助承辦地方管理全市縣市區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的有關工作,組織管理基層統計機構相關人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稱評定、評審和職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牽頭全市統計教育工作,負責全市統計人員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統計科研及項目立項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服務科、統計執法監督局)。組織宣傳和貫徹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組織起草統計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督查協調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的落實。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工作。依法審批和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依法管理全市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組織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知識培訓和統計普法工作。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包括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諮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科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
(四)綜合統計與經濟研究室。組織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預測,提出綜合性的巨觀經濟分析報告和諮詢建議。指導全市統計分析研究工作。負責統計新聞發布和統計新聞、統計成果的宣傳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統計手冊和統計月報編輯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組織政府績效評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評估等重大考核數據的評估認定和提供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方法制度、統計報表制度的研究和改革。統一管理市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協調市直部門之間的統計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劃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產業分類、產品分類,檢查和監督國家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制定地方統計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及各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全市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全市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開展第三產業增加值核算,綜合整理國民經濟核算資料。依法行使全市農業及農村統計的組織管理職能,負責協調市直各部門的農業及農村統計工作。
(五)工業統計科。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工業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工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的組織及指導。負責涉及工業考核統計的組織、實施、協調等工作。組織實施非公有制經濟的統計監測工作。負責工業統計分析。
(六)能源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能源和環境綜合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能源環境資源統計基礎工作。對全市節能降耗進度情況和環境資源進行統計監測和評價。負責全市能源平衡統計核算工作。負責能源統計分析。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房地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等統計資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分析。
(八)貿易外經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省級及以上開發區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參與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工作考核的有關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外經貿、旅遊、招商引資等統計數據,負責貿易外經領域專項調查任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貿易外經統計分析。
(九)社會統計科。組織實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統計、科技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工作。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社會統計分析。
(十)服務業統計科。組織實施市統計局其他業務科室服務業統計調查以外的服務業行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統計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服務業統計分析。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衡陽市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衡陽市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郭松青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霖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知生
總統計師:王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健
二級巡視員:李曉霞
二級調研員:鐘曉燕
城調隊隊長:李偉平

工作指南

辦公地址

地址:衡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解放大道16號政府辦公室大樓10樓。
衡陽市統計局

辦公時間

秋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春夏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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