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轉發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對法醫類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關係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衛生部轉發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對法醫類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關係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11
2005年11月10日衛政法發〔2005〕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華醫學會: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法醫類鑑定等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決定》出台後,衛生系統特別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各級醫學會,希望明確《決定》所規定的法醫類鑑定是否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我部就此問題請示了全國人大法工委。9月22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專門對法醫類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關係的問題做出批覆,明確了兩類鑑定的區別和聯繫。
為進一步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現將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對法醫類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關係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
附屬檔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
對法醫類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關係問題的意見
2005年9月22日法工委復字〔2005〕29號
衛生部:
你部2005年4月18日(衛政法函〔2005〕75號)來函收悉。經研究,交換意見如下:
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法醫類鑑定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方式與一般的法醫類鑑定有很大區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內容也不都屬於法醫類鑑定。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涉及的有關問題,如屍檢、傷殘等級鑑定等,屬於法醫類鑑定範圍。對此類鑑定事項,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由已列入鑑定人名冊的法醫參加鑑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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