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制

行政建制是指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單位或者依照行政管理的民眾組織、社會團體等的劃分等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建制
  • 主體:政府
  • 原則:行政建制
  • 前身:郡縣制
基本信息,級別,

基本信息

中國當前的地方行政建制是對歷史的繼承和發展。秦統一中國後,把全國劃分為36郡,推行郡縣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權為特徵的行政建制。此後,中國的地方行政建制雖歷經變動,但其中央集權的特性基本不變。1949年成立以後,行政區劃和行政建制經歷了多次調整,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1949年至1954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大區、省、縣、鄉四級體制。第二階段自1954年至1966年,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人民公社)三級體制。 第三階段自1966至1976年,行政區劃和各級地方政府遭受嚴重破壞。“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國各地紛紛建立了“一元化”的革命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召開。第四階段自“文化大革命”結束至今,地方政府機關實行省、縣、鄉三級制和省、市、縣、鄉四級制同時並存。
行政建制與行政級別有著密切的聯繫。地方的行政建制與單位、幹部的行政級別存在著對應的關係。

級別

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副主席。
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
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
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
重點中學正職。
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
市屬中學正職。
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
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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