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各證券公司:
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融資融券交易風險,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試點證券公司)應制訂《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的風險、以及因不能及時補交擔保物而被強制平倉帶來的損失。《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示投資者注意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以及其特有的投資風險放大等風險。
二、提示投資者在開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三、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於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
四、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證券公司提高相關警戒指標、平倉指標所產生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五、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六、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解散等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七、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八、提示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將以《融資融券契約》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及通訊地址,向投資者傳送通知。通知發出並經過約定的時間後,將視作證券公司已經履行對投資者的通知義務。投資者無論因何種原因沒有及時收到有關通知,都會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九、提示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如投資者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投資者承擔。
十、除上述九項風險提示外,各試點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訂的《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中對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
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融資融券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可能影響上市證券價格的所有因素。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融資融券契約》條款,並對融資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各試點證券公司還應要求每個投資者在《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上籤字,確認已知曉並理解《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願意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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