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狂

虐待狂

虐待狂指虐待和折磨性對象,使之遭受痛苦和羞辱,虐待狂的行為方式包括打,咬,擰,壓,針刺,鞭抽,搓楞,虐襲,繩捆等動作,從被虐一方得到快感。性虐待狂的強度可由幻想的施虐到嚴重的砍斷對方手腳,更甚者會有謀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虐待狂
  • 行為方式:打,咬,擰,壓,繩捆等動作
  • 極端形式:一種精神病
成因,具體表現,補充注意,相關規定,

成因

有人認為,施虐狂與受虐狂傾向是原始時代求愛過程的一部分,到了後世此種傾向變做一些迴光返照的表現(即返祖現象),一個衰弱與萎縮的人,想用疼痛振奮精神,以達到刺激性慾的目的。但只是一種構想,沒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對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形成原因目前有多種不同解釋。關於虐待狂的形成,專家們認為與這樣幾種因素有關:
一是可能與童年生活經驗有關。由於親職教育環境中的某些因素,使兒童從小形成對性關係的錯誤認知定勢。有個男性虐待狂在6歲時無意窺見父母在臥室里的性生活,父母的翻滾、掙扎、撕扯和氣喘吁吁使他大惑不解。年紀大些的夥伴告訴他:你別看他們很痛苦,那可是人生最快樂的事。進入青春期後,他從小說、影視節目中看到一些男女邊廝打邊作愛的描寫,更喚起了童年的記憶,這種認知與態度定勢終於發展為虐待狂。戀愛期間對女友就有過幾次傷害,當時女友認為是失手而不在意。婚後他更是屢屢虐待傷害妻子。有的受虐癖在受虐過程中表現自責感,認為自己對不起異性,產生內疚和罪惡感,從而甘願接受異性的凌辱以表示在痛苦中對異性的服從和自罰,並與性衝動結合起來,形成受虐狂傾向。有的女性由於子宮病變,不得不動手術摘除子宮,於是產生自責自罪感,以至形成受虐狂人格。還有的是由於擔心被異性拒絕或拋棄,因而產生孤獨感、恐懼感,進而形成性變態心理,希望通過接受異性的凌辱與傷害來表示自己接受對方的愛。
二是出於對權威的反抗和對挫折的自我防衛。有的人在個人生活經歷中受到過他人的欺凌打擊,尤其是遭受過異性的拒絕、侮辱,因而形成強烈的報復與反抗心理,借在異性身上施虐而顯示自己的力量與征服,從中獲得快感。
三是出於對過度自卑感的補償。奧地利心理學家阿德勒(A.Adler)曾指出,人們通過追求優越感來補償自己的自卑感。有些人對自己個人能力、生理素質、社會地位等方面的缺陷不安,深感自卑,因而對異性實施傷害,以發泄被壓抑的性本能和心理緊張,在控制和傷害異性的過程中自己的優越感似乎得到顯現與證明。

具體表現

虐待狂者可以通過責罵、侮辱、恐嚇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恐懼、害怕、屈辱和求饒來獲得滿足與快感,不一定造成肉體痛苦。他們所使用的暴力可以是造成輕微疼痛或無損傷的調戲動作,也可是極為殘暴的甚至是導致死亡的傷害行為,例如鞭抽、牙咬、手擰、腳踢、針扎、火烙、刀割等等。習慣於以殘暴手段來滿足性快感的虐待狂者往往不易控制自己的衝動,因而極易造成對方嚴重受傷。在某些情況下,嚴重的虐待狂衝動會導致強姦、兇殺等暴力犯罪。
而受虐狂所受痛苦也可以是從不造成傷害的、非暴力的凌辱、恐嚇到殘酷的毆打、拳擊,刀傷等等。大多數受虐狂者尚能控制受虐待時的情境,在自己嚴重受傷之前結束被凌辱和傷害的行為。
那些交替扮演兩種角色的人則既凌辱、傷害他人,又接受他人的凌辱和傷害。
“虐待狂傾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甚於被虐待狂傾向,但它們在為自己的行為製造理由時,雖不象後者那樣有意識,但較後者更理性化。它們常常通過對別人表現出異乎尋常的關心、好意來掩蓋自己。虐待狂患者用來虐待別人的常見理由是:"我知道什麼對你們最好,什麼對你們最有益,所以你們應當絕對地服從我,讓我來統治你們","我是如此的偉大,如此地聰明絕頂,所以我有權要求你們服從我,把希望寄托在我有身上"。用心掩蓋其壓迫的另一個理由是:"我為你們幹得夠多的了,現在我要從你們處取回我所需要的"。攻擊性虐待狂傾向所找的主要藉口是:"我曾經受過別人的害,現在我不過是以牙還牙,沒有別的只是報復","為了使自己及朋友免受傷害,我只好先發制人"。”…埃里希·弗羅姆《逃避自由》

補充注意

由於虐待狂和受虐狂的變態行為常造成傷害,所以常常觸犯社會道德和法律。某些施虐狂,可發展成為施虐殺人狂。所以加強法制教育,使這些人明確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必要的,同時也有助於暫時抑制與虐待相聯繫的性衝動。但更重要的是重視童年教育和家庭環境影響,家裡成人在幼兒面前言行舉止要檢點,防止孩子自幼形成錯誤的性觀念和性慾倒錯及早消除不良人格的萌芽。在孩子進入青春期後,家長應以適當方式告訴孩子,怎樣與異性健康地交往,怎樣建立正常的異性友誼和感情;並向他們推薦合適的性知識讀物,幫助他們了解正常的性生理功能、心理需要及為社會認可的需要滿足途徑。再者,對於虐待狂者,必要時可將其與經常虐待的異性對象隔離開來;不允許別人滿足受虐狂者的虐待要求,為治療其 變態性行為提供基礎。
此外,針對誘發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各種原因,要求本人家屬與心理醫生密切配合,進行治療。一般採取支持性談話療法,對患者採取解釋和教育,使其明確認識自己的心理異常或變態。下定決心去克服和矯正自己的異常觀念和行為。同時還可運用厭惡療法,讓虐待狂者和受虐狂者觀看有關性虐待的電影或錄像節目,當他們產生性興奮和快感時,即給予厭惡刺激,逐步減弱與性虐待相聯繫的變態性興奮,以至最後消除之。
在極端形式上,虐待狂被認為是一種精神病,也是一種幻想症。

相關規定

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該《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分別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指導意見。
《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處罰提出了指導意見,提出明確虐待罪、遺棄罪的認定、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家暴虐待可按故意殺人罪定罪
公檢法司聯合出台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家暴“正當防衛”將有準確認定
公檢法司聯合出台關於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正在進行的家暴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3、長期遭受家暴後殺害施暴人 可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公檢法司聯合出台關於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見明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擺脫家暴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可以酌情從寬處理。因遭嚴重家暴,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殺害施暴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4、“遺棄”也是故意殺人
對於希望或者是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撫養義務,致使被害人缺乏照料而死,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人極罕見場所遺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救助,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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