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場(倫敦警察廳代稱)

蘇格蘭場(倫敦警察廳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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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場(New Scotland Yard,又稱Scotland Yard、The Yard),是英國首都倫敦警察廳的代稱。倫敦警察廳(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倫敦警方中文官網的名稱則為倫敦都市警部)負責地區包括整個大倫敦地區(倫敦市除外)的治安及維持交通。蘇格蘭場位於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市,離上議院約200碼,是英國首都大倫敦地區的警察機關,1829年在內政大臣羅伯特·皮爾主導之下成立。該機構也負擔著重大的國家任務,例如配合指揮反恐事務、保衛皇室成員及英國政府高官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格蘭場
  • 外文名:New Scotland Yard
  • 別名:Scotland Yard、The Yard
  • 正名英國首都倫敦警察廳的代稱
名稱由來,概況,蘇格蘭場職級,倫敦警察廳架構,地區巡邏部,專門刑事部,中央行動部,特殊行動部,警察分局,其他,

名稱由來

蘇格蘭場本身既不是位於蘇格蘭,也更不負責蘇格蘭的警備。蘇格蘭場這個名字源自1829年,當時首都警務處位處舊蘇格蘭王室宮殿(1603年,伊莉莎白一世逝世,指定繼承人正是蘇格蘭在位國王詹姆斯六世。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從此形成共主聯邦,雖然仍然是兩個獨立國家,但是元首和最高權力的掌控卻是同一個人。)的遺蹟,因而得名。1890年曾遷至維多利亞堤區(Victoria Embankment,離今天英國國防部不遠),1967年遷至現址。這兩個新地址也被稱為“新蘇格蘭場”。
蘇格蘭場總部蘇格蘭場總部
最老的蘇格蘭場後來被英國陸軍占用,成為陸軍的徵募所和皇家軍警的總部。今天原來的建築已經所剩無幾。一座古建築是今天的一個警察站。1890年的新蘇格蘭場原址的一部分也依然是警察站。

概況

蘇格蘭場蘇格蘭場
倫敦大都會警察隊總部,通常也用以指警察部隊。倫敦警察隊於1829年由國會通過法案而設立,提案人為當時內務大臣皮爾(Robert Peel)爵士,因此警察的暱稱為「伯比」(bobby)或「皮勒」(peeler)。這支警察隊取代了弓街警察隊。弓街警察隊是18世紀中葉由法官與小說家費爾丁(Henry Fielding)所組織的一個支新的警察小組。新成立的倫敦警察隊原先的總部設於白廳街4號,有個入口位於大蘇格蘭場,所以倫敦警察廳稱為蘇格蘭場(蘇格蘭場因位於當年蘇格蘭貴族造訪倫敦時下榻的一座中世紀宮殿而得名)。最初,新的警察隊和先前的弓街警察隊一樣很少獲得公眾的合作。1842年當蘇格蘭場首次派便衣警察值勤時,公眾大呼反對這些「間諜」。然而到1878年蘇格蘭場設立刑事調查處(CID)時,警察隊已逐漸贏得倫敦公眾的信任。這個刑事調查處是由便衣警探組成的的小組,他們收集犯罪活動的資料。隨後該處建成它現今所擁有的有效率警力組織,現今雇用了一千多名警探。
到了19世紀後期,蘇格蘭場的倫敦警察隊總部已擴張到擁擠不堪的地步,所以1890年在泰晤士河河堤建成新的警察隊總部大廈,稱為新蘇格蘭場。後來,1967年警察隊總部又遷移到維多利亞街(百老匯10號)對面另一幢新廈,亦稱新蘇格蘭場。倫敦大都會警察隊的管區(除倫敦市另有其單獨的警察單位外)包括大倫敦各區。這個大都會警察隊的職責有犯罪的偵查和預防、公共秩序的維持、道路交通的監督、公共車輛證照的核發及緊急危難時組織民防等。蘇格蘭場的行政首長廳長是經內務大臣推薦,再由英王予以任命。廳長之下有一位副廳長和四位助理廳長,蘇格蘭場分為行政、交通和運輸、刑事調查及警員徵募和訓練等四處,每一位助理廳長兼管一個處。刑事調查處處理一切刑事調查的情況,並設定了犯罪紀錄中心、指紋科和檔案科、公司詐欺偵查小組、一個高度機動的警力單位飛行小組、大都會警察隊檢驗室及警探訓練學校等。
蘇格蘭場保存英國一切重大的刑事案件檔案。它也有一支特殊的警力,保護造訪的貴賓、皇族和政要。同時,蘇格蘭場負責維持英國情治單位和國際刑警組織之間的聯繫。雖然蘇格蘭場的職責範圍只限於倫敦大都會區,但是英國其他地方的警察常常可從蘇格蘭場得到幫助,特別是遇到疑難案件的時候更受用。該場還協助國協各國訓練警察人員。
至2010年2月底,倫敦警察廳雇用了33,258名警員、2,988名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s,志工性質)、14,332名文職警員(Police Staff,負責內勤工作及研究分析)及4,520名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使倫敦警察成為全英國規模最龐大的警察組織。倫敦警察廳總監帶領著整個組織的運作,並對首都警察監管局(Metropolitan Police Authority)負責。總監的職位最早由查爾斯·羅溫爵士(Sir Charles Rowan)及理查·梅恩爵士(Sir Richard Mayne)共同擔任,總監保羅·史蒂文森爵士(Sir Paul Stephenson)自2009年1月27日起上任至今。
倫敦警察廳的非正式英文縮寫有許多種版本,像是“the Met”、“Met Pol”或“the MPS”等。在成文法中常以小寫形式稱做“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首都警隊)”或“metropolitan police(首都警察)”,沒有加上“service(部門)”的字樣。不過其中最著名的稱呼依然是眾所周知的“蘇格蘭場”。

蘇格蘭場職級

總監(Commissioner)皇冠位於肩章最上方,其下是一個巴斯星章,最外側則是高級警官徽章。
副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皇冠位於肩章最上方,其下是兩個水平排列的巴斯星章,最外側則是高級警官徽章。助理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縮寫AC):肩章上有一個皇冠,其下是一個高級警官徽章。
蘇格蘭場(倫敦警察廳代稱)
副助理總監(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縮寫DAC):肩章上有一個巴斯星章,其下是一個高級警官徽章。
指揮官(Commander,縮寫Cmdr):肩章上有兩根交叉的金屬頭手杖被桂冠包圍,此即高級警官徽章。此階級起的人員均屬首席警官協會(ACPO)的成員。
總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縮寫Ch Supt):肩章上有一個皇冠,其下有一個巴斯星章。
警司(Superintendent,縮寫Supt):肩章上有一個皇冠。
總督察(Chief Inspector,縮寫Ch Insp):肩章上有三個巴斯星章。
督察(Inspector,縮寫Insp):肩章上有兩個巴斯星章
巡佐(Sergeant,縮寫SGT或PS):肩章上有三條V形標誌,其下有部門代號及識別編號。代理巡佐的肩章則只有二條V形標誌(但這種方式嚴格來說是不正確的,且僅能短期使用)。
警員(Police Constable,縮寫PC):肩章上有所屬部門代號及識別編號。

倫敦警察廳架構

倫敦警察廳由數個主要部分構成,每個部門各司其職。主要的部門有地區巡邏部(Territorial Policing Directorate)、專門刑事部(Specialist Crime Directorate)、特殊行動部(Specialist Operations)、中央行動部(Central Operations),及行政暨支援(administration and support)。每個部門皆由助理警察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負責監督。管理委員會則由警察廳總監(Commissioner,即廳長)、副警察廳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副廳長)及各部門領導人組成。

地區巡邏部

地區巡邏部(縮寫TP)負責大倫敦地區內部每日的地方性巡邏,巡邏範圍組成了倫敦警察廳警區(Metropolitan Police District)。被劃分為32個自治市行動組(Borough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s,縮寫BOCUs),大倫敦的每個自治市各設定一個行動組,大多數的組由一位總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領導,而西敏市行動組則由於其轄區內英國政府各部會機關密集,因此由高級警官(Commander,位階高於總警司一級)領導。
每個行動組皆有負責巡邏、處理緊急狀況的警員。社區守望相助隊(Safer Neighbourhood Teams,縮寫SNTs)由警員及警方社區支援員(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組成,負責在某行動組轄下的特定區域內巡邏。刑事偵緝科(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即CID)的刑警亦附屬於各個行動組,執行調查工作。
皇家公園行動指揮組(Royal Parks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及交通安全行動指揮組(Safer Transport Command)同樣也是地區巡邏部的下轄單位

專門刑事部

專門刑事部(Specialist Crime Directorate,縮寫SCD)是倫敦警察廳的調查部門,負責針對重大案件、有組織犯罪及特殊犯罪等案件的調查工作,有時也會介入刑事偵緝科無權偵辦的案件。該部門由一名助理警察總監統率、四名高級警官領導內部基層的行動指揮單位(Operational Command Units,縮寫OCU)
專門刑事部被分為以下單位:
(一)兇殺及重案調查部(Homicide and Serious Crime Command,SCD 1):負責謀殺、謀殺未遂及殺嬰等殺人案件的偵辦,調查工作由其下轄的謀殺調查小組(Murder Investigation Team)進行。該調查部也負責偵辦當事人生命可能受到威脅的失蹤及綁架案件。其下轄單位尚有兇殺案特別工作小組(Homicide Task Force)負責追蹤及逮捕命案嫌犯、中央刑事法庭訴訟小組(Central Criminal Court Trials Unit)負責蒐集證據及與英國皇家檢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合作、特殊案件調查小組(Special Projects Investigation Unit)則負責其他重大案件的調查。
(二) 強姦及性犯罪(Rape and Serious Sexual Offences,SCD 2):偵辦涉及強姦罪及各種性犯罪的案件。
(三)指紋部(Fingerprint Services):負責居於英國境內人士指紋的蒐集及歸檔作業。此外,當某些人士欲進入需要行為良好證明才準許入境的國家時,則是由該單位提供入境許可證明書。
(四)刑事鑑識部(Forensic Services Command Unit,SCD 4):負責為倫敦32區的自治市行動組及其他警備單位提供隨叫隨到的司法科學鑑定。
(五)虐童調查組(Child Abuse Investigation Team,SCD 5):負責偵辦針對未成年人進行肉體、精神或性等虐待的犯罪事件,在大倫敦每個自治市設有19個小隊協助地方上刑事偵緝科的探員,並與社工團體維持密切的聯繫。在該單位內部設有調查殺童案件的小組、性犯罪調查小組、及處理電腦調查作業的高科技小組等。兒童保護及發展組(Safeguarding Children and Development Unit)教導如何抵抗侵犯行為,並處理受害兒童的事後善後工作,機場保護組(Ports Safeguarding Team)則監控倫敦地區的機場以確保涉及虐童案件的人士無法入境英國。
(六)經濟及特殊犯罪組(Economic and Specialist Crime Command,SCD 6):負責針對重大案件及經濟犯罪案件的調查,下轄單位有支票及信用卡犯罪組(Dedicated Cheque and Plastic Crime Unit)、洗錢調查組(Money Laundering Investigation Unit)、金融調查發展小組(Financial Investigation Development Units)、專門犯罪行動組(the Specialist Crime Operations Team)、被竊車輛組(the Stolen Vehicle Unit)、藝術及古董組(the Arts and Antiques Unit)、警察中央網路犯罪組(the Police Central e-crime Unit,PCeU)、野生動物犯罪組(the Wildlife Crime Unit)、引渡及國際援助組(the Extradition and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Unit)、及地區資產回復工作組(Regional Asset Recovery Team,以剝奪犯罪者所得為任務)
(七)三叉戟行動組(Trident & Trafalgar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SCD 8):負責調查倫敦黑人社區內槍枝犯罪的單位,是倫敦警察較為著名的單位之一。其重點工作在於涉及槍械、且嫌犯或受害者任一方為黑人的命案,以及發生在黑人社區內、但無造成傷亡的槍械相關意外。該組亦調查無端發生的槍擊及威脅射殺非持槍警員的恐嚇。特拉法加行動組(Operation Trafalgar)亦隸屬該組管轄之下,處理與黑人社區無關的槍擊案。
(八)重案及組織犯罪組(Serious and Organised Crime Group,SCD 7):負責調查重大案件、組織性犯罪危及人類生命的案件,由中央行動組(Central Task Force)、企劃組(Projects Team)、機動小組(the Flying Squad,或譯“飛虎隊”、“飛蝠隊”,負責偵辦商業及金融搶案)、綁架特偵組(the Kidnap and 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人質危機談判組(the Hostage and Crisis Negotiations Unit)及情報支援組(the Intelligence Support Unit)
(九)秘密警務/情報組(Covert Policing/Intelligence,SCD 10):負責為其他警務部門提供人力對嫌犯或犯人進行暗中監控工作。負責監視的警員可以部署在倫敦警察廳轄區內的任何一個地方90分鐘,亦被授權得以部署在英國全境任何地方,並持有槍械。該組由技術支援課(Technical Support Unit,維護監控相關設備)、管理室(Authorities Office,處理部署權的取得)及監獄情資課(the Prison Intelligence Unit)所組成。

中央行動部

特種槍械作戰組(CO19,即特警隊)的武裝應變機動車(Armed Response Vehicle,ARV)
中央行動部(Central Operations,縮寫CO)負責為警察廳其他部門提供專門的職務及行動支援,包含以下單位:
· CO1-中央行動本部(Central Operations HQ)
· CO3-緊急戰備行動指揮組(Emergency Preparedness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
· CO5-槍械指揮組(Firearms Command Unit)
· CO10-中央通訊組(Central Communications Command,亦稱“Metcall”)
· CO11-公共秩序行動指揮課(Public Order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前身為公共秩序情報課(Public Order Intelligence Unit)
· CO12-2012年奧運籌備課(2012 Olympics preparation),前身為公共秩序訓練課(Public Order Training)
· CO14-夜店暨性及毒品犯罪課(Clubs & Vice Unit)
· CO15-交通機動指揮課(Traffic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
· CO16-交通刑事課(Traffic Criminal Justice Unit,處理交通違規事項)
· CO19-特種武裝作戰組(Specialist Firearms Command,或稱“SO19”,相當於各國的特警隊)
· CO20-地區支援課(Territorial Support Group)
行動支援:
· 空中支援小組(Air Support Unit)
· 警犬支援小組(Dog Support Unit)
· 水上警察分隊(Marine Policing Unit)
· 騎警隊(Mounted Branch)
此外尚有近期成立的志願警察特別工作組/行動支援組(theSpecial ConstablesTasking Unit/Operational Support Unit)大部分由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s,志工性質)組成。

特殊行動部

特殊行動部(Specialist Operations,縮寫SO)是倫敦警察廳負責執行特殊勤務的部門。在前警察廳廳長肯尼斯·紐曼爵士(Sir Kenneth Newman)對倫敦警察廳進行改組之後,特殊行動部原先的20個單位大部分均被併入中央行動部的統轄之下。目前該部門被分為以下三個單位:
(一)警備指揮組(Protection Command)
該組被分為以下的專門行動單位:
· 要員保護組(Specialist Protection,SO1):替英國政府各部門的大臣或官員在會見政府首腦或其他公眾人物期間擔任隨扈勤務。
· 皇室成員保護組(Royalty Protection,SO14):負責保護英國君主及皇室成員的基層行動指揮單位(OCU),又被分為皇族居所保護小組(Residential Protection)、個人貼身保護小組(Personal and Close Protection)及特殊護衛隊(Special Escort Group,SEG,運送對象除皇室成員、政府官員外尚包含貴重物品、危險物品及重罪犯)
· 外交人員保護組(Diplomatic Protection Group,SO6):負責保護倫敦的外國使節團、各國使館及代表處人員、及外國元首或政府部門首長。
(二)反恐指揮組(Counter Terrorism Command,SO15)
由政治部及反恐科(Anti-Terrorist Branch)於2005年合併而成的單位,首要任務是維護公眾安全,及防止倫敦成為適合恐怖主義發展的環境。勤務內容包含:將恐怖活動及非法行動的參與者繩之以法、預防或瓦解恐怖活動、蒐集並運用倫敦地區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的相關情報。
(三)保全指揮組(Protective Security Command,SO2)
· 國會大廈保全組(Palace of Westminster Division,SO17)
· 航空保全組(Aviation Security Operational Command Unit,SO18,負責希斯洛機場、倫敦城市機場警務)
該指揮組對特殊行動部內其他單位,包括助理警監的個人辦公室,提供財務、資源及人力等多方面的支援,同時也為倫敦提供更多的安全防衛及反恐事務的配合。

警察分局

除了新蘇格蘭場的總局之外,倫敦地區的警察分局約有140個。這些分局當中包含了全年無休的大型自治市警局,及只有上班時間,甚至一星期內特定幾天才會開放的小型派出所。當中歷史最悠久的分局於1881年在包街(Bow Street)啟用,在1992年關閉。其隔壁的包街裁判司署亦於2006年7月14日終止運作。而位於威平(Wapping)的分局則是目前仍在運作中的警局當中最老的一個,於1908年開始運作。它是倫敦警察廳水上分隊(Marine Support Unit)的總部所在地,該單位負責泰晤士河的安全事宜,並擁有一個停屍間及河道警察博物館。位在帕丁頓葛林(Paddington Green)的分局則由於其在地底下羈押了一群涉及恐怖活動的嫌犯而聲名大噪。
倫敦大部分的警局均可藉由其入口外部一個或多個的藍色街燈辨識出來,這種藍燈在1861年開始使用。
倫敦的警察局大多擁有以下人員及設施:
★ 負責處理緊急電話號碼的制服警員。
★ 組成特定區域巡邏隊的制服警員。
★ 負責派駐在社區協助警務的社區服務警察。
★ 負責執行停車法規的交通警察。
★ 負責給予建議、家庭訪視、分發隨身警報器的非警方反犯罪人員。
★ 負責發放槍枝使用證照及處理相關事務的非警方槍械調查員(Firearms Enquiries Officer,FAO)
★ 負責與民眾互動的非警方接待人員和社區服務警察,以及總管理處。
★ 負責按壓指紋、管理犯人身分及檔案的非警方職員。
★ 警方見習營成員,志願警察。
★ 犯罪調查部門中的探員,亦可能有由總督察領導的偵查警員(Detective Constables)、偵查巡佐(Detective Sergeants)及偵查警督(Detective Inspectors)。
★ 大部分的警察局都設有隔間以安置嫌犯或罪犯。
在2004年,英國著名智庫公共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呼籲當局推出更為創新的警察局計畫,以改善警方及社區之間的關係。

其他

蘇格蘭場的犯罪資料庫被稱為Home Office Large Major Enquiry System,其縮寫是HOLMES,來紀念小說中的大偵探夏洛克·福爾摩斯
蘇格蘭場過去的電話號碼是1212,今天,倫敦大多數警察局和蘇格蘭場本身的電話號碼依然以1212作為最後四個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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