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呈棋(1880—1951)塘紅鄉石門村龍樓莊人。壯族。歷任廣西高等審判廳廳長,廣西軍務督辦公署及廣西綏靖督辦公署軍法處處長,國民革命軍第七軍司令部及第十五軍司令部軍法處長,廣西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庭長,桂,貴,平,武特別委員會主任委員。
基本介紹
人物生平,
人物生平
藍呈棋生於清光緒六年(1880年),22歲考列上林縣歲試案元。光緒卅二年(1906年)赴桂林理科講習所學習,一年後畢業,回上林任師範傳習所教習。宣統元年(1909年)夏,赴桂林考入廣西法政專門學堂第二班別科,1912年秋,以第一名優等成績畢業。1913年3月,到南寧任嶺南法政學校教習。同年8月赴北京參加縣知事考試,入選後被派往四川省任南江縣知事。1916年5月,卸任在成都閒居。1917年7月,到百色田南道署任科長,後在蒼梧任代理檢察官。1921年8月,辭檢察官回原籍,辦上林北區聯防民團。1922年4月,被廣西省長公署任命為廣西高等檢察廳檢察長。1923年4月,任廣西高等審判廳廳長。1925年起,任廣西軍務督辦公署及廣西綏靖督辦公署軍法處處長兼國民革命軍第七軍司令部及第十五軍司令部軍法處長,並任廣西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庭長,桂,貴,平,武特別委員會主任委員。在任第十五軍司令部軍法處長兼特種刑事法庭庭長時,判處、槍殺革命人士及工人,農民百餘人,在桂平南北兩河逮捕,槍殺農民40餘人。1927年在南寧逮捕革命人士28名,並秘密處死近百人。1929年5月到安南海防閒居。1930年1月任中國國民黨護法軍第八路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後任玉林統稅局長。1932年11月在南寧做律師。1939年7月日寇轟炸南寧,藍返上林石門老家居住。1941年2月復赴耐南寧當律師,並應《曙光報》之聘,為法律顧問。1951年7月,因反革命罪被人民政府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