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家中證紅利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萬家中證紅利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是萬家基金髮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萬家中證紅利指數LOF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萬家基金
  • 基金管理費:0.75%
  • 首募規模:10.89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1907
  • 成立日期:20110317
  • 基金託管費:0.1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採用被動式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風險控制手段,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力爭控制本基金的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平均跟蹤偏離度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實現對中證紅利指數的有效跟蹤。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證紅利指數的成份股及經中證指數公司公告將要被選入中證紅利指數的股票、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增發)、債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出現後,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原則上採用完全複製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證紅利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當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會對實際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於中證紅利指數成份股及經中證指數公司公告將要被選入中證紅利指數的股票的組合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基金資產的配置比例,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原則上採用完全複製法來跟蹤中證紅利指數,按照中證紅利指數成份股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指數化投資組合。為求基金實際投資組合儘量貼近標的指數的表現,減小跟蹤誤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
1)本基金股票組合根據所跟蹤的中證紅利指數對其成份股的調整而進行相應的定期跟蹤調整;
2)根據指數編制規則,中證紅利指數成份股因增發、送配、分紅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臨時成份股調整,本基金將根據中證紅利指數成份股臨時調整決定及其需調整的權重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3)根據指數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對投資組合進行最佳化調整,以儘量減小指數成份股變動所造成的跟蹤誤差;
4)根據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分紅等情況對投資組合的影響,以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表現為目的,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5)指數成份股因受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動性限制等市場因素限制或法律法規、基金契約等合規因素限制,使本基金無法依據指數購買某成份股的情況,本基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6)其他影響指數複製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以往經驗,對本基金資產進行適當調整,力爭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獲得更接近標的指數的收益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以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為目的,可以投資於國債、金融債等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債券。本基金在構建債券投資組合時,合理評估收益性、流動性和信用風險,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投資收益。
4.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許可時,本基金可在充分考慮金融衍生產品風險和收益特徵的前提下,結合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究,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謹慎進行投資,提高投資效率。如有新的產品推出市場,本基金將在屆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制訂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0%(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4.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除權後的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場內認購、申購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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