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格納法

華格納法又名《國家勞工關係法》。美國國會於1935年7月5日通過。因由參議員華格納(PobertWagner,1877—1953)提出,故名。該法第一次正式準許工人組織工會並選派代表與資本家簽訂集體契約,確認罷工、設定糾察隊為合法,規定資本家不得任意解僱工人,不得干預工會活動。並創立了“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調查勞工或僱主提出的申訴,解決勞資間的矛盾。它是美國“新政”時期的主要立法之一。至1947年廢止。

據此,中立國政府負有三項義務:(1)以相當注意阻止在其轄境內裝備、武裝或配備任何有合理根據可以相信是意圖對與該中立國和平相交的國家進行巡弋或戰爭的船舶,並阻止在直轄境內經特別改裝在適於戰爭之用的任何船舶為上述目的而駛離其轄境;(2)不得允或容忍任一交戰國將其港口或領水用作海軍作戰基地,或重裝、補充軍事供應品或軍械,或招募人員;(3)在其港口和領水內對所有在其轄境內的人加以相當注意,防止發生任何違反上述義務與責任的行為。上述規則原則上為1907年《海戰時中立國之權利義務公約》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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