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金融監管體制

荷蘭金融監管體制是中央銀行即荷蘭銀行是金融監管的法定機構。所有信貸機構均須經過荷蘭銀行的批准方能開展業務活動。為了確保各信貸機構擁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並保持充分的資產流動性,荷蘭銀行通常採用向有關信貸機構發布指令的形式,對其業務活動進行引導或干預。不過,在指令發布之前要與其他部門達成共識。“信貸機構” 的法律含義很廣,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儲蓄銀行、證券機構等等。

信貸機構監督條例還規定,荷蘭銀行有權對信貸機構條例中列明的信貸機構之外的有關單位實施監管。目前,荷蘭銀行已經據此對抵押銀行及其他一些從事資本市場業務的機構實施了監管。常規現場稽核檢查是荷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與此同時,還要對各信貸機構報送的月報表、季報表和其他資料進行檢查分析。此外,與信貸機構高級管理層的磋商也是荷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銀行審計師對各銀行向金融監管當局報送的各種報表每年至少要審核一次。荷蘭銀行與外部審計師之間有經常性聯繫,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例行討論。荷蘭銀行承認審計師的審計結論,在評價一個信貸機構的經營狀況時,如果有必要,荷蘭銀行可以要求審計師向其提供一些額外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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